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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互設機構協議或將步服貿協議後塵

http://www.CRNTT.com   2013-08-31 08:45:19  


 
  兩岸之所以未能在“探視權”問題上達成共識,應是受到兩岸的刑事訴訟制度有異的限制。實際上,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盡量靠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除了基於“人權”的理念,及在民進黨的主導之下,對當年國民黨政權大搞“白色恐怖”進行反彈所致之外,還與配合“加入聯合國”的政治意圖有關。實際上,無論是陳水扁,還是馬英九,都有意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作為加入或重返聯合國的“敲門磚”,都成立了相關機構,也都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島內化”,由“立法院”通過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審議,並意圖將“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因此,在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制度中,“探視權”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而在大陸,雖然已經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上簽署,但直到如今,只有《經濟文化和社會國際人權公約》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並由中國政府將“批准書”提送聯合國秘書處備案;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卻是一種未能完成“國會批准”及“備案存檔”的手續。其原因,是中國的選舉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尚未能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標準完全相適應。儘管全國人大已於去年進一步修訂了《刑事訴訟法》,引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許多原則內容,但仍有距離。曾記否?去年三月公佈新的《刑事訴訟法》時,就有許多大陸台商反映,其第七十三條和第八十三條的“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條款”,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及可以“以秘密逮捕而不通知家屬”,的規定,與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同類條款的規定,存在著重大的差異,擔心缺乏人身安全保障。同樣,在被拘留逮捕人士的家屬及律師的探視權方面,兩岸也有明顯的差異。這對講究“對等”尤其是“人權”的台灣方面來說,當然是耿耿於懷的。

  因此,在受到大陸《刑事訴訟法》的限制之下,為了能使“探視權”問題縮小分歧,有必要進行靈活處理;在剔除“涉國家安全案件”之下,對涉普通刑事案件的台灣同胞,應當允許海基會駐大陸辦事處人員擁有探視權。相信,或將會找到交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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