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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年:地方政府、企業和中國的制度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13-09-10 09:44:12  


 
  其次有助於經濟結構的調整。中國內部經濟結構失衡,主要表現在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之間的不平衡。這些不平衡,和本世紀以來尤其是2008年以來國有部門的大擴張有關。國有企業大肆侵入本來由民營企業所占據的空間,導致了民營企業空間的萎縮,而中國的民營企業主要是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通過財政稅收扶持中小型和微型企業,就是調整國民經濟結構。

  中央政府也可以通過金融體制領域的改革,來賦權企業的體制創新。要實現這個目標,中央政府有兩個方面的改革可以考量。首先是限制國有銀行業的壟斷。國家在銀行業的壟斷地位,在今後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很難改變。但國家在銀行業的壟斷地位,並不等於個別銀行的壟斷。可以對銀行業進行改制,引入市場化和引入競爭機制。現在銀行業的巨額利潤是其壟斷的產物。銀行業的市場化程度極其低下,競爭更是談不上。

  更重要的是,金融業也必須向民間開放,大力鼓勵和促進民間金融機構的建立和發展。現在國有銀行的服務對象是國有企業。這些年中央政府也一直在強調國有銀行要支持中小企業,但並沒有什麼結果。這是制度設計的原因。要國有大型銀行去支持中小企業並不符合經濟邏輯,因為國有銀行根本不會有任何經濟上的動機去支持中小企業,更不用說是微型企業了。如果用行政甚至政治的方法,強制國有銀行去這樣做,失敗的可能性遠遠大於成功的可能性。唯一的辦法就是容許民間金融機構的產生和發展。實際上,非正式的民間融資渠道和制度一直存在著,只不過是處於非法狀態。只要有這個需求,這種非正式的渠道和制度都一直會存在下去。但因為缺少政府的監管,這些非正式的渠道和制度經常導致嚴重的問題,演變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對政府來說,一是要容許民間金融機構的產生和發展,二要加緊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同時又能在資本市場上加強競爭,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效率。只有民間金融機構發展起來了,中小型和微型企業的發展才有希望。而只有中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起來了,社會結構才會有改善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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