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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制度向何處去

http://www.CRNTT.com   2013-09-21 08:11:01  


 五、土地的用途管制和漲價歸公是土地私權和公權的基本保障措施

  文章指出,在地球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和地區,農地私有就是指農地農用權私有—即耕者有其田,且大多數國家和地區農地農用私有權的交易只能優先在農民之間交易,因為農地是養活國民的,必須保證耕者有其田。

  任何國家都必須對農地和建設用地實行用途管制,尤其是人多地少的中國。

  因為土地用途管制,所以農地只能種莊稼,所以農地就不值錢。全世界估計只有中國的農地最值錢,因為人多地少。因為政府對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土地“農轉非”或“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才有了很大的增值空間。這個增值主要是管制帶來的,當然也有政府投資帶來的。因此,孫中山先生在設計土地制度時,除“平均地權”、“耕者有其田”兩條原則外,還有第三條原則—即土地“農轉非”、“工轉商”的增值部分要實行一定比例的“漲價歸公”政策。

  可以認為,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私權和公權充分實行的最基本保證措施之一。現在有很多人對於土地被轉非或被征用後的增值收益政府拿大頭不理解,好像是中國政府才會這樣。其實不是。台灣的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增值收益政府得到75%左右,原地主只得到25%左右。而現在北京市農地轉非的增值收益農戶得到50%以上了,北京等地的農戶得到的農轉非補償不是少了而是多了,這對種糧食的農戶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對整體國民也是極不公平。

  六、大陸土地制度最大的弊端在“農轉非”制度和“漲價”分配制度上

  文章提出,中國的土地制度有沒有弊端?答案是肯定的,有!最大的弊端不是土地集體所有制,而是出在農轉非制度及農轉非的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上。

  工業化和城市化必須要農地轉非的,但農地轉非應該依規依法進行。譬如:A小區的農地2014年轉非,B小區的農地2015年轉非,要先規劃,人大批准的土地規劃就是法律。2014年A區的土地依法農轉非,B區的土地2015年依法農轉非,怎麼轉呢?台灣的辦法是“農轉非減半”—即原農民得一半地,政府無償取得一半地。

  政府無償取得的一半土地,其一半拍賣獲得收益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其另一半用於公益性項目建設,如公園、馬路、醫院、學校等。原農戶得到農轉非的另一半建設用地後,要按照城市規劃開發使用、也可以在市場上自主交易。但閑置、開發和交易都要繳稅,並且是累進稅,稅收差不多要占農轉非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半多。

  台灣土地的農轉非制度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都是依法進行,權力操作的空間不大,腐敗就會相對少了。加上增值收益實行累進稅制度,當增值到一定的程度後,其再增的部分就100%的繳稅,所以當釘子戶就沒有太大的意義了,更成不了 “維權英雄”。

  由於大陸土地農轉非和轉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存在嚴重缺陷,使得暴力獲得暴利成其本質特征。政府和開發商使用暴力獲得土地,政府和開發商就會獲得暴利;“釘子戶”使用暴力對抗政府和開發商,“釘子戶”也往往能夠獲得暴利。

  所以,在大陸的土地農轉非過程中、在建設用地開發過程中,見到的就是以暴力獲得暴利的爭鬥,發展的正當性蕩然無存,以暴力對抗政府就可能成為“維權英雄”。
  這種落後的制度設計是國家和民族的不幸!在這方面,大陸該好好向台灣學習。其實不難學,一學就會,就是不願意學,阻力不在別處,就在地方政府的少數腐敗官員和某些主管部委不願意放棄既得利益。這個事情應該由黨中央和全國人大盡快解決。

  七、農地村民集體所有制是近代中國最有價值的制度成果

  文章介紹,中國近現代以來,家族共同體的共有土地一直是增長的,到1949年,南方農村家族共同體占有的土地大約占到35%左右。

  鄉村社會是自治社會,近代農村是以家族共同體自治為主的社會,家族共同體土地共有制(相當於集體所有制)是家族共同體實現自治的經濟制度基礎。中國共產黨建立新中國後,將家族共同體自治為主的鄉村社會改造成了村社共同體自治為主的鄉村社會,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是村社共同體自治為主的社會的最主要的制度基礎。

  1949~1988年的鄉村社會是有史以來最有組織性、最有動員能力、最有治理能力的鄉村社會。土地村民共同體(集體)所有制起了基礎性的、決定性的作用。

  無論是傳統的家族共同體自治為主鄉村社會,還是現代村社共同體自治為主的鄉村社會,共同體的重要特征是集“發展、建設和治理”三種職能“三位一體”,“產權、財權、事權、治權”四權統一。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是共同體基礎的基礎。

  而在資本全球化的背景下,鄉村社會的村社共同體尤其重要,否則,不僅發展成果留不住,民主政治也只能是一句空話,更重要的是小農“政治貧民化、社會流民化、市場賤民化”成為必然。特別是現代化轉型階段,村社共同體是轉型期社會穩定的定海神器。消滅了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就會消滅村社共同體社會,中國農村就會成為無主體社會,混亂就不可避免。

  中國土地家庭所有制有數千年歷史,土地向家族共同體集中是歷史大趨勢,土地向村社共同體集中也是順應了這個歷史大趨勢。如果說中國近代以來在基本制度上有什麼大的成就的話,土地村民共同體集體所有制及其支撐的村社共同體應該是其中最有價值的,這是無數人用生命和鮮血換來的強國之本。

  如果土地制度要改革,必須是在堅持土地村民共同體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改革,重點是發展農民村社共同體內置金融,以促進村民共同體(集體)成員地權的充分實現和村社共同體的不斷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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