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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霾與體制的邏輯鏈

http://www.CRNTT.com   2014-03-01 09:04:00  


 
  所謂公共池塘資源,它既不同於純粹的公益物品(不可排他,共同享用),也不同於可以排他、個人享用的私益物品,同時也有別於收費物品(Toll Goods)或者俱樂部物品(Club goods)(可以排他,共同享用)。它是難以排他但是共同享用的,是一種人們共同使用整個資源系統,但資源單位是可計量的,只能獨占、分別享用,諸如漁場、牧區、灌溉渠道等。

  對於這類公共池塘資源的管理與分配,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美國經濟學家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提出了8條公共池塘制度的設計原則。其中的三、四兩條對當下中國的霧霾問題,很有啟發意義。第三條的內容是:集體選擇的安排。絕大多數受操作規則影響的個人,應該能夠參與對操作規則的修改。第四條的內容則是:監督。積極檢查公共池塘資源狀況和占用者行為的監督者,要麼是對占用者負有責任的人,要麼是占用者本身。

  現在霧霾嚴重,大多數人都批評政府,但當治理霧霾措施出來之後,如果會導致汽車限行、汽油漲價,仍會遭致批評。實際上,這正是第三、四條的另一重涵義。受規則影響的人,應該能夠參與操作規則的修改,而規則的監督者、資源(新鮮空氣)的保護者(政府),也應該與資源的消耗者(老百姓),存在明確的代理關係。一旦代理關係不存在,或者較弱,那麼,無論資源的管理者如何做,都必然遭到公眾的批評。而當受污染的公眾,能夠通過可靠的、可見的邏輯鏈條參與規則設計,不僅能使規則本身更能反映各方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配合。

  所以,不管是聚集社會成本形成政治壓力,還是在具體的政策的制定與執行上,體制都與霧霾有著明確的邏輯關係。

  討論一個國家的體制問題,從價值觀角度,相對簡單;但從功利、效果角度看,一個政治體制如何能有效均衡個人與社會成本,是人們對其作出評價的重要標準。多數情況下,並無依據斷定一種體制完全沒有收集外部性、均衡個體與社會成本的功能,比如,當下河北不停地關閉水泥廠、限制鋼鐵產量,就是一種明顯的體制對霧霾的反映。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不同體制在實現此類功能上的效率、速度、預見性、科學性卻存在量的差別。這種不同的政治結構之間的差別就構成了評價的依據。從這個角度看,程度就是實質,量的差異就是質的差異。更何況,北京霧霾治理,很難說沒沾“同在一片天空下、共同呼吸同樣的空氣”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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