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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收容教育黃海波

http://www.CRNTT.com   2014-06-05 11:24:08  


據官方通告,上海高院招嫖法官僅被處以拘留10天
 
收容教育在制定時給選擇性執法留有餘地

  如何理解“可以”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據法律學者指出,按照法學理論,“可以”屬於授權性規範的措詞。“可以”不是“應當”,更不是“必須”;可以這樣,就意味著可以不這樣。所以,對賣淫、嫖娼人員可以收容教育,就等於也可以不收容教育。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容教育,什麼情況下也可以不收容教育?沒有相應的細化規定。這就為相關執法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也許正因為這樣,“法官集體招嫖事件”中上海高院的數名法官在被拘留10天後並沒有跟著予以收容教育。

  事實上,一些與執法者有良好關係的嫖娼賣淫者,可能就不被收容;沒有良好關係的,就往往被收容。能夠繳納罰款的,可能就不被收容,交不出罰款的,就往往被收容。這種隨意性、選擇性執法的行為也為司法腐敗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制的統一性,違背了執法的公正性,進一步損害了國家司法的公信力。

  從時間上看,是否執行收容教育也沒有固定標準,往往是看“風向”

  與“抓嫖”一樣,是否執行“收容教育”往往取決於各種“風向”,鬆的時候往往只拘留,緊的時候就要收容教育。如天上人間被關閉以來,警方對賣淫嫖娼越抓越嚴,某地警方2013年曾對某大酒店突然襲擊,一舉抓獲賣淫嫖娼者四十多人,其中有國企的總經理,有某省高級官員,據說統統都被拉去進行收容教育。而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廢除勞教後,多地警方也不再適用收容教育辦法,由此導致“小姐”們對至多十五天的行政拘留不當回事。但最近,“掃黃令”再起,執法又變得嚴格起來。

  這種做法,並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結語:嫖娼的確違法,並且僅從防止性病、艾滋傳播的角度來看,對賣淫嫖娼行為進行規制教育也並非沒有必要,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必須依賴於明確的立法授權,而現在的立法工作做得還遠遠不夠。

  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4-06-02 第28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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