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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大教授“誘奸”女學生的真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4-07-14 16:14:35  


 
  破壞“佳話”,約束教師,才是國際共識

  禁止師生戀與美國女性反對性騷擾運動緊密相連。性騷擾的一個基本定義就是,有權力的一方利用自己的權力對沒有權力的一方進行性挑逗或發生性關係。把這個定義運用到校園裡就是“學生和教授之間永遠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關係,只要他的職位給了他對她的權力。”

  基於此,1984年,哈佛大學頒布校規,禁止教授和其直接教授的學生之間有浪漫關係,這是美國高等學校第一個頒布的師生戀規則。後來這一規則逐漸擴大化,不再僅是禁止老師和直接教授的學生之間有浪漫關係,而是禁止一切師生之間的浪漫關係,現在美國幾乎所有大學都有這個規則。2011年11月6日,台灣教育部宣布將“禁止師生戀”納入教師聘用條款。

  如果師生之間,打定了主意偏要戀愛,往往都是以制約教師為處理方式,如台灣地區規定,如果是單一碩博士生與指導老師之間發生戀情,老師就應立即停止指導關係;如果是一對多教學,問題更嚴重,老師須主動向學校報告,懲治措施由各校訂定。

權力不對等的地方,就不該有戀愛自由

  類似師生戀這類關係,核心問題不在性,而在於權力

  禁止師生戀的根本原因在於老師和學生之間權力的不平等。如果允許師生戀,有權力的老師可能會濫用權力,對學生進行性脅迫,即使沒有脅迫,學生也可能基於老師擁有的這個權力,主動想和老師維持浪漫關係。

  在吳春明“誘奸”案例中,這個特點體現得淋漓盡致。如汀洋寫到“所有的考古學生都面臨著發表文章、畢業找工作或保研保博的問題,這些問題就成為了考古女生們的死穴。”

  而“雙方真正同意”的兩性關係,在權力不平等的人之間是很難存在的。這種權力極不對等的情況下,急缺自由戀愛最需要的“獨立人格”。按照此理,不僅老師和學生,醫生和病人、主編和記者、正式工和所帶實習生等等均不應該搞在一起。

  這不僅是對弱勢方的保護,也是對強勢方保護

  嚴禁師生戀對學生(弱勢方)的保護不言而喻,同時,這也是對教師(強勢方)的愛護。本是“兩廂情願”的師生戀,一旦發生感情糾葛,劣勢一方的學生可能會出於報復的目的狀告老師。據美國加州教師協會統計,從1992到1998年,加州共發生34起學生因與老師感情破裂而偽報老師性騷擾的案例。

  而師生戀背景下的性騷擾判定很難,往往會給查處帶來特別高的成本,所以權衡之下,一刀切斷師生戀這類關係帶來的種種麻煩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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