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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大陸專家分析兩岸關係中的主權與治權

http://www.CRNTT.com   2014-12-18 00:25:37  


 
  兩岸關係中台灣當局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治權)問題,也是清楚的。即台灣當局擁有並有效行使著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對此,大陸方面應當予以承認。這並不會造成“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此處法律意義上的管轄權,涵蓋一切有關制定與適用法律的活動,並且不僅涉及政府的司法部門,也涉及立法與行政部門。它包含管轄權的三個要素:制定法律的管轄權、裁判的管轄權與執行的管轄權。台灣當局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是歷史形成的。自1911年“中華民國”建立到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就一直有效地行使著中國的主權,是得到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並參與了聯合國的創立,其管轄領域及於包括台灣地區在內的全部中國領土。1949年遷至台灣地區後,它在大陸地區喪失了政治合法性和法律管轄權的同時,在其實際控制的台灣地區卻依然延續行使著它原有的管轄權。1996年後,“中華民國”政府由台灣地區人民選舉產生並繼續對台灣地區實行著有效管轄。目前它雖仍然稱之為“中華民國政府”,實際上僅僅是中國領域內局部地區(割據地區)的民選政府。1949年以後的台灣,實際上處於一種“割據”狀態。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實際上是中國內部的割據政權,事實上是“中國台灣地區民主自治政府”。一國之內存在著割據政權,割據政權對其轄區行使著有效管轄權,並不會影響整個國家在國際上的地位。1949年之前,中共武裝割據的紅色根據地政權的存在,也沒有影響當時中國在國際上的領土主權完整。

     兩岸和平發展中的主權全面共享與管轄權(治權)統一

  中國的領土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中國人,全體中國人民共享中國的領土主權,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如前所述,由於兩岸目前存在著政治分歧,兩岸人民在對內方面雖然能夠共享國家主權,但在對外方面,卻尚未實現國家主權的共享。在對外方面,兩岸人民及兩岸當局如何實現對國家主權的共享,實際上就是兩岸採取何種方式實現整合和統一的問題。兩岸的統一,當然不是大陸取消和縮減台灣人民對國家主權的共享。相反,兩岸的統一,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台灣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基礎之上,建立在擴大台灣人民全面充分共享國家主權的基礎之上。兩岸的統一,將使台灣當局和台灣人民在對外方面也共享偉大祖國的領土主權。而這一目標的實現可以分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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