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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政治關係需把握三點特殊性

http://www.CRNTT.com   2016-10-21 00:20:59  


 
  誠如前述,筆者認為,英國學派之“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是對主權議題最具廣度和包容性的理論論述,也是最能與快速變遷的國際關係相適應的一種主權觀念。尤其詹姆斯(Alan James)將主權定義為“憲法獨立”(主權對外獨立,對內最高)的論述,使國際法與主權之間不再是矛盾的關係,對外主權也不再具有至高性。如此來看,英國學派所謂的“憲法”主權說”是與時俱進的,不但在當時可以處理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的主權問題,也對目前兩岸的主權爭議可以導引出新的啟示和新的思維。

  就英國學派“憲法”主權說”來看,目前兩岸各自有代表其國際人格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兩套“憲法”互不相屬,均符合主權國家之“憲法獨立”的形式條件,而實質上兩岸亦同時各自在國際社會中行使其“主權國家”的權利與義務,亦符合英國學派之“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再者,依據《蒙特維地亞公約》,國家的三個組成要素為領土、政府和人民。此公約獨特之處是它把領土當成是主權者,因為領土是擁有主權之政治實體最重要的一部分。迄今,兩岸皆未變更其“憲法”對國家領土範圍的規定;顯然,兩岸在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具有重疊性。

  根據以上論述可知,《“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法理意涵與主權範圍上都屬“一個中國”。因此,要推動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首先要恪守法理基礎,符合兩岸各自現行的“憲法”法理與法律規定,務必做到 “合憲”、“合法”。由此可見,從兩岸“憲法”所共有的“一個中國”進入,是兩岸“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的可行而有效途徑。事實上自1949年以後,兩岸政府依據各自的“憲法”都宣稱對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從未放棄對台灣的國家主權,此岸也宣稱“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地區,而且對“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未曾修改。60多年來,大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統治與管轄,而“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與治權均無法適用到大陸地區,反之亦然。所以,基於“憲法”主權,兩岸在主權與領土上是重疊的,但在憲政治權上卻分立而有各自的管轄範圍——“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儘管兩岸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互不隸屬,處於平等分治的地位。

  鑑於前述“憲法”法理與實踐事實,兩岸應共同認知,在兩岸兩個“憲法”秩序之下,形成雙方“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的特殊現狀,並避免將“中國”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而造成主權零和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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