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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分析:貫徹釋法精神 劉小麗案是試金石 | |
http://www.CRNTT.com 2016-11-18 00:09:04 |
然而,歐官裁判梁、游出局是依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以及《基本法》第104條,沒有直接引用全國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內容,相當於將其“束之高閣”。判詞第9段意為即使沒有釋法,判決結果一樣,是其對釋法“多此一舉”的曲折表達。有上述現象,表明人大釋法與特區司法之間,欲求消除戒心、建立穩定的認受和適用關係,還有漫漫長路。 對於梁游的出局,也許如歐官所說,即使不釋法也能判決。那麼就劉小麗的宣誓有效性,人大釋法的指引更清晰。依據人大釋法以及張榮順的說明,除非是技術性的無心之失,否則只有一次宣誓機會。劉小麗在第一次宣誓時篡改內容,表示要“秉承雨傘運動命運自主精神,與香港人同行,連結議會內外,對抗極權…共同開創民主自決之路…”。第二次宣誓,她以平均6秒一個字的速度宣讀誓詞,不足100字的內容讀了13分鐘,顯然表示她無意受誓詞約束。如果不剪輯,沒人能明白她是什麽意思,更甚者,其人在臉書上表明宣誓是“虛偽”的,故此逐字讀出是為了彰顯行禮如儀的“虛偽”。 如此宣誓,是侮辱港人及國人的智商。只要智商尚存,都能判斷該宣誓與“莊重、真誠”相去甚遠,應屬不合格。隨著事件發酵,她感受到了喪失議席的潛在危險,至少形式上不再抗拒,遂在11月2日正常宣誓“表現良好”。但依據釋法內容及精神,其最後一次宣誓的機會應屬無效。劉小麗案今日展開聆訊,主審法官仍是判梁、游出局的歐慶祥。 相信劉小麗是給歐官出了大難題。何去何從,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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