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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粵港澳大灣區需法治創新

http://www.CRNTT.com   2019-02-02 00:02:33  


 
  由於粤港澳大灣區建設迫在眉睫、時不我待,而破除或者跨越有關法律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又需要時日,有些法制壁壘的破除還需要很長時間,遠水不解近渴。故此,在策略上,應當優先考慮把國家政策和大灣區行政協議作為實現“有法可依”的突破口,同時賦予並強化這些政策和協定的規範性、明確性、公開性、強制性及其法律效力。

  二是立法先行。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粤港澳大灣區建設,需要制度化、規範化和法治化的立法引領和保障,這是實現良法善治的治本之策。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以立法引領粤港澳大灣區建設。儘管當下大灣區國家和地方立法有困難,但也需要加強立法研究,積極探索,採取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合作立法等方式多措並舉,大膽推進。

  在現行憲法和基本法框架基礎上,在中央立法層面,主要可採取“兩個立法層級”、“三種立法類型”的立法模式:

  中央層面的兩個立法層級:一個層級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為大灣區建設提供總體性指導性框架性的法律遵循;另一個層級是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為大灣區建設提供相對具體可操作規範性強的行政法規依據。

  中央層面的三種立法類型: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主要採取框架立法、原則立法的方式,把大灣區建設的大政方針和重大問題法律化,以基本方略和法律從宏觀上總體上引領和指導大灣區建設;二是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採取授權立法決定的方式,授權粤港澳的立法機關聯合或者分別就大灣區建設所急需的法律,進行授權立法;三是國務院依照其職權,採取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對大灣區建設的某些事項(如人才、資金、流通、就業、產業等)進行專項立法,重點突破和推進。

  在地方立法層面,粤港澳三地可採取合作立法或者分別立法模式。在條件具備、確有必要、達成共識、獲得中央授權和三方同意的基礎上,可採取粤港澳三地,或者粤港、粤澳、港澳兩地,合作立法的方式,解決一些共同性的法律問題。在合作立法方面,可適當藉鑒京津冀合作立法的經驗和做法。

  如果合作立法的體制性障礙太多,難以克服,現階段也可以採取粤港澳三地就同類事項分別同步立法的方式,但立法時間上要儘可能同步進行,立法內容上要儘可能大同小異,在程序上要儘可能簡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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