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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共同締造統一的探討

http://www.CRNTT.com   2020-01-26 00:04:41  


 
  第一,國家事務(中央層面的),台灣可以參與,參與方式和程度可以協商(港澳沒有這個協商機會和相應的權利)。第二,國家發展(中央層面的,同時也是中央與台灣關係上的),台灣可以參與和分享,同時對國家發展做出貢獻;台灣限於不利的地理條件和幅員規模,國家扶助台灣的發展,包括台灣民眾的個人發展。第三,公共事務(全國和地方層面),台灣在大陸生活和工作的居民可以參與,是社會治理和社會管理。第四,地方事務(地方層面),台灣在大陸生活的居民可以參與,屬於居民參與地方治理的範疇。第五,國家救助(自然災變),台灣將更加有利和便利,自然條件比較脆弱的台灣需要中央無障礙地從大陸提供災變情況下所必需的各種幫助。第六,國際空間,台灣將獲得遠比現在大得多的國際活動空間,一些在國家名下,一些仍在台灣名下(類似港澳特區),顯然將是增加,而不是減少。

  綜觀這些,總的精神是參與、共建、共享。這將遠比現在台灣實際治理和管理範圍大得多,而且跨兩岸居住和工作的台灣民眾同時在參與管理國家和地區兩個範疇的公共事務。可見,台灣得到的很多,發展空間擴大、國家和公共事務參與度擴大、台灣人民享有的權利增加,整個概念從全台島擴大為全中國。

  (三)統一後台灣的法律保障

  國家統一是極為嚴肅的事情,沒有法律的保障是無法實現的,也是台灣社會不放心的。因此,兩岸民主協商也好、政治協商也好,在談成並簽訂和平協議和統一協議之外,一定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這部法律可以叫《國家統一法》,也可以叫《台灣基本法》,還可以有其他名稱,但基本精神與核心內容應該是兩個不能動搖——一個是台灣區域範圍內的既有制度、權利、權益、利益不動搖;另一個是台灣在國家架構下在中央層面享有的權利和權益不動搖。可以設想,要制定這個法律,就要修改憲法;還要相應地修改《反分裂國家法》;台灣專家得較多地參與起草委員會的工作;此法須分別獲得兩岸雙方認可和批准,成為都共同遵守的統一國家的大法。

  結束語

  中國統一採取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是合情合理與務實可行的,共同設計和民主協商與“共同締造論”精神高度一致。統一是以一國準則為基礎和基準的,不能搞法理和政治模糊,故不能搞“大屋頂中國”。統一是共同締造國家建構,也是回歸本體中國,其基點是強化中國本體、優化國家總體制度,在大陸和台灣分別保留既有制度的前提下,設計基於大陸現行制度之上、經過調整、補充和完善、有台灣實質參與的國家總體制度。統一的中國將是和平崛起的大中國,從兩岸統一的視角看,興國的取向是國家為台灣提供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空間、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個人各項權利和內外發展條件、在地公共治理社會管理等,使台灣獲得比其單獨治理和發展好得多的條件、長治久安的基礎,從而與大陸共同發展進步、共襄民族復興盛舉、共享民族復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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