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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重建:汶川司法生態一年間

http://www.CRNTT.com   2009-05-06 09:24:58  


 
抗震救災之法的日本經驗

  日本很早就建立了完善的地震保險制度

  文/呂艶濱

  5.12汶川大地震使我們切身感受到了地震對人類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脅與破壞,也促使我們進一步關注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抗震救災機制。在這方面,地震多發國家日本的一些經驗,值得參考和借鑒。

  統計顯示,日本每年發生的地震有數千次之多,3級以上的地震平均每天4次,全球每年發生的裡氏6級以上的地震,日本占20%左右。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積累起相應的法律制度和應對機制,讓面對頻發的地震的日本百姓,變得從容起來。

  完善的地震災害應對法律體系

  日本在抗震救災時的秩序井然,得益於其確立了完善的專門性法律體系。

  《災害對策基本法》是日本應對包括地震在內的各類災害的基本性法律,對災害預防、災害應急、災後重建、災害應對的財政金融措施等做了規定。

  此外,日本還有專門應對地震災害的法律。《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要求政府設定地震防災對策的目標,制定地震防災緊急應對的五年規劃,從國家財政上給地震災害預防與應對以專門的財政支持。

  《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措施法》則針對大規模的地震災害,規定了地震應急預案、地震應急管理、各方主體在地震應急中的權限等。

  《地震保險法》則通過規定政府對保險公司承擔的地震保險責任予以再保險,謀求地震保險的普及,進而確保地震受災人員生活的穩定。

  《建築物抗震改造促進法》,要求各級政府採取措施促進建築物的抗震改造,提升建築物應對地震的安全性。

  《災害救助法》、《受災者生活再建支援法》、《災害撫恤金支付法》等,則對重大災害發生後災民的救助、經費保障、撫慰金發放等做了規定。

  在災後重建方面,日本制定有《嚴重災害特別財政援助法》、《受災者生活重建支援法》、《災害撫恤金支付法》等。

  日本還針對一些特定的災害出台專門規定,比如,針對1995年的阪神大地震,日本出台有《阪神、淡路大地震處置特別財政援助與資助法》。除此之外,各種普通法律中也有針對地震災害的專門性規定,如《建築基準法》等。

  日趨完善的法律體系、細致和可操作的法律制度,無疑有利於日本能夠高效應對地震災害。

  重視建築物的抗震能力

  地震預報一直是人類科研攻關的難點,面對強大的自然力,更為重要的恐怕是如何減輕地震發生時可能造成的損害,減少人員傷亡,而不斷提高建築物的抗震能力是重要一環。

  一次次地震讓日本給予抗震能力越來越強烈的重視,抗震能力被列作建築物建設的重要指標,推動建設可抵禦地震災害的城市。

  《建築基準法》及其實施細則,從建築物地基、構造、設備、用途等方面,對建築物耐受地震等自然災害的水平進行了詳細規定。《建築物抗震改造促進法》明確了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在推動抗震改造中的職責,包括推動相關研究、融資支持、普及相關知識等。該法要求國家制定抗震改造方針,地方制定抗震改造規劃,要求學校、體育館、醫院、劇場、養老院、儲存或者處理火藥或石油的場所等特定建築物所有者,必須開展抗震改造。《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還特別要求對中小學建築物的抗震性進行檢測。

  不僅如此,關於建築物抗震的規定一般在歷次大地震後都會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相關標準不斷提高。

  日本過去也經常發生因建築缺陷或者偷工減料,造成地震中房屋毀損的問題。在阪神大地震中,一些新建房屋違反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存在偷工減料現象,並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之後,日本還發生了秋田縣木造住宅株式會社因建造大量有缺陷的住宅而被宣告破產的事件。

  因此,日本出台了《住宅質量保障促進法》,要求建築商依據日本國土交通省制定的房屋性能各項指標,標明住宅的各項性能;引入了住宅性能評價制度,由獨立的專門機構對上述指標進行評估,以確保沒有專業知識的購房者客觀地判斷房屋質量。該法還完善了新建住宅承包合同和買賣合同的瑕疵擔保責任,加大了房屋建設承包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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