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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殺副局案為何改判死緩

http://www.CRNTT.com   2011-04-29 12:06:19  


本案被告受審。
圖2
  中評社北京4月29日訊/4年前,廣東湛江市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辦公樓里傳出了一宗震驚全社會的凶殺案:時任廣東省遂溪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的宣雄在辦公室將副局長陳振華殺死。案件經一、二審,宣雄均被判死刑,去年死刑複核時認定宣雄有自首情節,發回重審,日前,此案改判死緩,緩期兩年執行。[詳見鏈接]

  到底,這起“官殺官”案有何曲折離奇?最終改判死緩的法律依據何在?

  了解個中緣由也就理解了“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的量刑差別和現狀。

改判發生在死刑核准環節 
 
  本案在死刑核准環節被發回重審:見圖2

  2007年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院以後,平均每年大概有10%的死刑案件會走以上流程,其餘的則在最高院核准死刑之後執行。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實以及自首情節的認定其實在每個環節都是一樣,一審、二審同樣都認定了被告有自首情節。 

  而一二審認定的基本犯罪事實是,2006年12月,宣雄聽到有人議論副局長陳振華將要接替他當局長,認為是陳振華搶占其職位,遂心懷不滿,並產生殺害陳振華的念頭。2007年1月3日上午9時許,宣雄看見陳振華在辦公室內值班,便取出扳手藏在身上進入陳振華的辦公室,乘陳振華不備用扳手猛擊陳振華的頭部,陳振華倒地後,他又用扳手打擊陳振華的頭面部數下致其不能動彈,接著用裁紙刀將陳振華雙手手腕的血管割斷。隨後,宣雄用報紙將裁紙刀和扳手包裹起來,離開現場。 當天上午10時51分,宣雄在親屬陪同下來到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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