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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付費改革如何能成功?

http://www.CRNTT.com   2013-01-29 10:09:20  


沒有醫療服務供給體制改革相配套,醫保付費方式改革不可能成功
  中評社北京1月29日訊/“在公立醫院壟斷醫療服務供給的情況下,醫保付費機制很難發揮有效作用”,最新一期《財經》雜誌(2013年1月28日出版)刊載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鵬的評論文章“醫保付費改革如何能成功?”如是說。全文如下:

  2012年的醫改,將醫保付費方式改革放在了相當重要的位置。國務院6月發布《關於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意見》提出,把改革補償機製作為此次公立醫院改革的切入點,同時明確把“發揮醫療保險補償和控費作用”作為改革公立醫院補償機制首要措施。
 
  付費機制改革的確非常重要。在醫療保險覆蓋全民的情況下,當醫保付費成為醫院的主要補償資金來源時,醫保付費機制事實上就是醫療服務和藥物的定價機制,當然也是針對醫院及醫生的經濟激勵機制。
 
  而新醫改能否成功,關鍵就在於能否理順醫療機構及醫生的激勵機制,實現醫療機構及醫生和患者利益的“激勵相容”,使醫療機構及醫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也最大化地實現患者利益。
 
  但是,沒有醫療服務供給體制改革相配套,醫保付費方式改革不可能成功。
 
  醫保付費機制的邏輯,在於不同的付費方式會導致不同的醫生收入獲得方式,從而會誘導醫生採取不同的診療行為。所以付費機制改革的要旨是,通過合理設計醫保付費方式,引導醫生的診療行為,促進其合理診療,並在保證醫療服務供給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醫療成本。
 
  以總額預付或DRGs為例可以說明這一點:這兩種付費方式的基本原理或者說激勵機制是,在醫保付費既定的情況下,醫院和醫生對診療成本控制得越好,結餘就越多,醫院和醫生的收入就越高。同理,醫院和醫生的醫療服務技術和質量越好,吸引到的患者越多,獲得的醫保付費就越多,從而醫院和醫生的收入就越高。
 
  顯然,上述機制有效發揮作用需要一系列前提條件。
 
  首先,是醫院要有收入分配自主權,能將通過控制診療成本和提高服務質量形成的結餘收入分配到醫生手中。
 
  同時,醫院要有用人自主權,從而能通過合理配置員工來提高服務能力。
 
  醫生(團隊)擁有收入分配自主權和用人自主權,按照經濟學的術語來講,就是其擁有醫院的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這符合醫療行業的自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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