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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剛門果真“和解”了

http://www.CRNTT.com   2010-12-27 09:31:26  


 
  多方面的意圖攪在一起,使人很難判斷哪些行為是基於肇事方的私人意圖,哪些行為是基於權力維護自身形象的努力。然而,陰影重重的事件處理,除了達成肇事方可能得到較輕處理的目的,不過是使治理的形象、法律的形象蒙上更重的塵垢。

  車禍案件本身並不複雜,但車禍案件變成“李剛門”就複雜了。如果說,由車禍牽出“我爸是李剛”,一定程度上“李剛門”還只是顯示人們對權力揳入案件處理的擔憂。那麼,和解過程則坐實了人們的憂慮,那就是權力果不其然地發揮了作用。由此,車禍案件不再是一個單純的案件,它的處理成為權力作用的一個驗證。而且所謂和解也不再是一次車禍的和解,而是一個新的事件,按照“門”造詞法,這個事件應稱為“李剛和解門”。

  “李剛和解門”,既是“李剛門”的一個片段,也是“李剛門”由猜測變成確證的一個污跡。“李剛和解門”既是李剛或者比李剛更強的肇事方私人背景的顯示,也是各種權力不知出於私誼、同門之誼、階層之誼還是出於公共利益誤判而幹預事件進程的表現。

  在和解中,車禍受害者一方再次受害,這次受害是公開、正當地表達和主張的權利被權力直接侵損。遭遇車禍屬於不幸,遭遇權力侵損屬於更大的不幸。車禍受害只是意外,而二次受害則是有意的;車禍受害無所謂屈辱,那是身體被人為的禍難而摧毀,而二次受害乃是社會地位而導致,並且傷害人格與心靈。

  “李剛和解門”,是車禍肇事者家屬與所有相關權力,共同迫使車禍受害方家屬接受一些條件,這些條件既有“雙方不再聯系”,以防受害方糾纏,同時要求受害方“不接觸媒體”,從而避免了媒體的追問。車禍肇事方與公權力能夠迅速走到一起,形成利益共同體,防備受害方和媒體。這就是當代生活的一幅畫像。

  河北大學校園不僅是發生了一次車禍,更是拉開了“李剛門”的一條引綫。車禍案件,自有車禍案件的處理;而“李剛門”的加入,會使車禍案件不再被作為普通的車禍案件去處理。“李剛門”通過“李剛和解門”而昭然呈現,而且更深刻地揭示了權力的協同作用。

  車禍事件使一個家庭破碎,又由於“和解”而使這個家庭意見分離、感情分裂。這個車禍事件同時使社會產生挫敗感,顯示權力與社會加速度地反向而行。“李剛門”的後面,站立的不只是一個“李剛”,更是一個與加害者同在的團隊。這就是“李剛門”透露的信息。
單士兵:“李剛門”賠償協議別捆綁正義

2010年12月27日07:40東方網 單士兵 媒體人

  發生在河北大學校園內的“李剛門”事件已經沉寂了很長一段時間。原來,在11月初,李啓銘家人和陳曉鳳父母已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現在陳曉鳳父母已經拿到了協議中約定的46萬元賠償。據協議,家屬不得再和李剛家有聯系,不得和媒體接觸。律師稱賠償可能將影響對肇事者的量刑。(《齊魯晚報》12月26日)

  河北大學飆車案達成賠償協議,從某種意義說,是一種妥協的結果。畢竟,賠再多錢,也換不回命。事實上,陳曉鳳的父親陳廣乾對著記者一邊感嘆“對不住女兒”,一邊痛苦叩問,“你說我能不恨這個孩子(李啓銘)嗎?我等著法律判決。”從中不難看,這種妥協並不標注著原諒,更多的是一種深沉的無奈。

  “人沒了,發展還有什麼意義?”套用《人民日報》今年這個很給力的標題,也許有人會去質疑這種達成賠償的妥協行為。但是,我絕不認為這意味著受害家庭的趨利化,應該受到所謂的人性與道德譴責。恰恰相反,我甚至為陳廣乾順利拿到這46萬元賠償而略感安慰。人沒了,能讓活著的人活得好一點,也是有意義的事。

  請原諒我作為旁觀者的這種過度理性。46萬元不是小數目,絕不是所有類似受害家庭都能如此迅速拿到這樣的賠償的。如果不是引發民意狂轟,或許受害家庭連這樣結果都得不到。畢竟,太多經驗提醒人們,應不憚以最大惡意來揣測一些可能失範的權力。

  民事賠償的妥協,只是第一步。接下來的問題是,這樣的妥協,到底會不會像律師說的那樣——對李啓銘將要被追究的刑事責任會有“很大影響”。這里必須強調的是,誰也不應該去簡單判定這種妥協產生的“影響”都是非正義的。誠如律師所言,“積極進行合理民事賠償,會減輕刑事責任中的量刑”。如何不讓這樣的和解帶來危害法律公正性的效果,才是問題的關鍵。

  遺憾的是,現在這種賠償協議捆綁著很多“條件”。比如,家屬不得再和李剛家有聯系,不得和媒體接觸。這實際意味著,“李剛門”接下來會進入更加沉寂的狀態。很顯然,這種不讓與媒體說話的行為,很容易產生一種權利捆綁。畢竟,公民有表達自由的權利,公民表達利益訴求,公民抗議權利侵犯,很多時候都需要公共輿論的幫助。在不得和媒體接觸前提下建立的賠償協議,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霸王條款”。

  讓民意的歸民意,讓法律的歸法律,讓道德的歸道德,在通往法治社會的進程中,這該成為一種常識。過度擔心公共輿論介入影響法律公平,本身就是不自信的表現,法律也應該在公開透明的情境下運行。從這個意義看,現在“李剛門”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不應該捆綁公民的自由表達,那樣反而可能會影響法律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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