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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掘墳火葬”為哪般?

http://www.CRNTT.com   2011-11-23 12:15:38  


 
  其二:都選擇性執法,並且執法程序上也有很大瑕疵

  項城事件中,死者的家屬對記者說,當地由於沒有公益墓地,因此大部分都選擇土葬。而當地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說,不斷有人到民政局舉報,因此才有了11月15日的執法行動。有了瘋狂舉報,民政部門才去追究,對那些沒被舉報的,他們顯然也沒怎麼管,這就是選擇性執法。

  在掘墳時,民政局工作人員也沒有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他們解釋是因為“阻力太大”。這是程序上的缺陷。

  哈爾濱事件就更為失當。在老太的墳墓附近還有許多的土葬墳墓。對於其他土葬的墳為什麼不採取同樣措施,當地民政局工作人員說:“民不舉,官不究,誰讓她家被舉報了呢。”

  老太的親人在掘墳時同樣沒有在場。更不合程序的是,民政局11月3日下了個處罰通知單,讓老太家屬自行起屍火化,還得交5000元罰款,截止日期是11月18日。而民政部門強行掘墳的時間是11月16日。對此,民政部門的解釋是,“天馬上就冷了,怕(棺材)凍上。”

  因此,儘管根據當地的殯葬條例,民政部門有權執法,但是,他們的作為有悖公平。
 
  其三:從現有的法例來看,“強制火葬”也值得商榷

  不管是河南還是哈爾濱的殯葬管理條例,更上位的法例依據都是國務院在1997年所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第四條規定,“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因此,是“推行”而不是“強制”。可是,在實踐中,許多地方都盲目地追求火化率,並且將其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政績指標。為此還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1.火化率高有獎勵;2.火化率低要批評;3.鼓勵舉報土葬,並且有獎金;4.對違規土葬的,實施罰款。

  而許多地方在制定“火化區”和“非火化區”的時候也採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在貴州調研時甚至遇到了很荒謬的情況,一戶人家的親人死後被強制要求火葬,但最近的火葬場距離這家也有100多公裡,來回路費、火葬費加起來,是得不償失的。金主任表示,這種情況並不罕見。

  以河南項城的情況看,據死者親人介紹,當地沒有公益墓地,即使火葬後,也選擇下土安葬。在這樣的情形下,民政部門的強制行為當然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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