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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思之口述:審判四人幫,我為江青辯護

http://www.CRNTT.com   2012-01-08 09:07:46  


 
經過培訓的證人

  正式庭審前,特別法庭做過兩次彩排,我們律師沒彩排怎麼辯論,但是都去旁聽了。

  有意思的是當時找李紀周模仿江青,那小子伶牙俐齒,又了解案情,把那些人給玩得亂七八糟,都招架不住,說江青要這樣可怎麼辦啊,可怎麼審啊。

  所有這些做法,都可以做某種理解。但只有一樣,關於證人,對證人都是經過培訓的啊。比如從上海調某人來,先培訓幾天。為什麼在法庭上有一些證人跟江青鬧得不愉快?那是培訓的結果。證人也培訓,這本身很荒謬。正式審判的時候,廖沫沙跟江青當場吵起來了,說話都非常難聽。一提30年代的事情江青就火了,說“你是什麼東西,你算什麼東西”,把廖沫沙的火也挑起來了,兩個人當時就吵起來,法庭都制止不住。這實際上是證人在庭上通過揭露被告人的罪行來表現自己。證人的責任是什麼?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集中表現為就他的所見所聞去證明或否定事實。但實際上,咱們的證人在法庭上做的是控訴被告人。因此,“兩案”的審判,有很多地方值得反思。

江青認為這是政治審判,不是法律審判

  特別法庭從11月20日開始審判,審江青的次數最多,一共是六次。我沒有都在現場。有一次開庭時,江青把我認出來了,還狠狠地瞪了我幾眼。

  江青最後是自己辯護的,我看了第一個感覺就是她真的需要律師,第二個就是她在胡鬧了。她就是要達到這樣的一個效果,她就是要完全恢復自己的原始思想狀態,她認為這是一場政治審判,不是法律審判。

  我為什麼覺得江青需要有人給她辯護呢?在法庭上,凡是關鍵問題,她認為確實有證據、賴不掉了,她就回答“我記不得了”,可這就等於是變相承認了,對不對?第二,凡不是致命的問題,她就說:“是我說的,是我做的,但我是受命的,某人要我做的”——那就衝著毛老人家去了,而這恰恰是“上面”最要回避的事情。在法庭上她就立即被打壓,她自己的辯護權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實現了。

  其中比較精彩的一段,是法官跟江青辯論“誰怕誰”。當時審她的是法院副院長曾漢周,“老娘”當然不買他的賬,曾漢周在她眼裡算什麼啊,“老娘”講話態度就很傲慢。曾漢周把桌子一拍:“江青,你是犯人,你是被告,你要怕我們!”江青開始的時候一愣,然後反應過來了,“什麼?我要怕你?”“對,你要怕我們。”江青馬上說:“怕你?你怕我!”兩個人這樣來回幾個回合,爭論“誰怕誰”。後來“老娘”哈哈一笑,說:“你問問坐在你旁邊的江華,看我怕過誰!”這一句話把曾漢周提醒了,真的,她怕過誰啊?所以“誰怕誰”的辯論到此結束。

  最後宣判的過程中有一個細節,江華審判長宣判:判處江青,死刑!到“死刑”這兒就停下了,江青跟著就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打倒葉、鄧反革命集團”。緊跟著江華又講:緩期二年執行。他把“判死刑”和“緩期二年執行”中間停頓一下,我認為是有意的,就是要震懾她一下。而“老娘”的表現是不服,當時的判斷是“老娘”大鬧法庭。實際上,我們客觀地分析這個人,她並不畏死,死嚇不了她,如果她認准了就是信奉毛澤東思想,自然願意為之而犧牲。所以她開口就是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像這些細節,也能反映出她性格的另一面。我不是說江青好,不是,她有非常惡劣的地方,比如她欺負人,欺負護士,那是非常惡劣的,但你不能說她都惡劣。我們過去往往從概念出發,去判斷一個人、一個事,先入為主。現在這麼多年過去了,我覺得我們研究一個歷史人物,不可以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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