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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小學生被擊斃:警方該如何用槍

http://www.CRNTT.com   2014-06-13 11:41:02  


 
  在劫持案件中,必須首要考慮被劫持者的安全

  劫持人質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同時也是人身危險性極高的暴力侵害行為,適用刑法上正當防衛(而且是無限防衛)的規定。也就是說,一旦某甲用暴力挾持他人威脅警方,無論是被劫持的人、路人還是警察,都可以合法的擊斃某甲。

  至於什麼時候該動手、什麼時候不該動手,應視現場情況,由現場指揮官決定。但在劫持人質的案件中,一個總的原則是:優先保護被挾持的無辜者生命,其次才考慮劫持者自己的性命。對於攜帶高危險性爆炸裝置的挾持人質者,一旦覺察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傾向,在開槍的時候,還應確保能夠擊斃,否則其爆炸裝置還不能算解除威脅。

實際上,警方“不擅用槍”同樣值得重視

  一線民警不配槍、懼怕用槍、不會用槍的問題也很突出

  但凡警察開槍事件,均會成為社會熱點,也容易給公眾留下濫用槍支的印象,如福州槍案、昆明蒙自槍案等。其中以貴港事件的影響最為惡劣。2013年10月28日,廣西貴港警察胡平在醉酒後向一對螺螄粉店老板夫婦開槍,導致懷孕數月的老板娘死亡。

  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飛車搶奪拒捕擊斃”、“劫持兒童可當場擊斃”、“飛車搶劫可當場擊斃” 等橫幅可在廣州、西安一些城市街頭看見,中國警方似乎很敢開槍。而實際上,在中國嚴苛的槍支管理條例下,一線民警不配槍是基本狀態,不願持槍更是普遍心態,很多基層民警甚至一輩子都沒摸過幾次槍。

  今年3月1日,昆明火車站發生暴徒持刀砍人事件,殺戮共持續12分鐘,而最早趕到的警察大多沒持槍,一名配槍的警察打光了全部6發子彈,還未擊中暴徒,反被暴徒砍傷。直到一位持槍特警趕到現場,警方的不利形勢才得以扭轉。在後來接受央視採訪時,該特警卻說了一段讓不少同行心有戚戚的話:“把這夥人擊斃以後,我還在考慮,我自己這個槍是不是開對了,但是看到從火車站方向,一條一條的屍體抬出來的時候,我自己心裡面稍微有一點安慰……”

  這種怕開錯槍的心態,特警都有,更別提一般民警。在這種心態下,槍一旦到手,就成了一個燙手山芋。首先,根據相關規定,嚴禁“人槍分離”,這意味槍一旦到警察手中,就得24小時攜帶——不能出入飯店、商場、歌廳等場所,不能參加朋友聚會,更不能交給沒有持槍證的人代替保管。作為“第二生命”,槍支一旦丟失,對於警察而言,輕則紀律處分,重則脫警服坐牢。

  即使是被認為辦案中最常用槍的刑警,工作時也多不配槍。2011年1月2日,山東泰安,兩名警察和一名協警在偵查一宗命案時,被嫌犯用獵槍打死。三人當時均未配槍;2013年6月22日,上海一化工廠發生命案,在殺人之後,作案者又持槍返回現場,再度槍殺3人。而正在現場開展偵查工作的警察,當時並未配槍,其中一名警察還被擊傷。據南方周末報道,很多警察寧可受傷也不願意開槍,“受傷了組織還給你獎勵,開槍你說不定還得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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