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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主場統一 民族復興的理性選擇

http://www.CRNTT.com   2019-05-31 00:10:07  


主場統一是民族復興的理性選擇,也是在根本利益上對台灣同胞的保護與安頓。
  中評社香港5月31日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北京黨內法規研究會常務理事田飛龍博士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5月號發表專文《主場統一是民族復興的理性選擇》,作者認為:習近平講話延續了大陸多代領導人關於“一國兩制”對台政策的基本構想與框架,但又結合時代特點特別是民族復興的結構性要求而有所突破和提升,基本形成了一種“主場統一”的論述體系與政策框架。習近平講話打破了既往關於兩岸關係的多重認知誤區和“以拖待變”的幻想,推動“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現實化和憲制化。而這一方案又將建立在嚴格的民主協商與兩岸人民同意的契約基礎之上,從而具有憲制上的正當性。這也意味著台灣需要跳脫“台獨/獨台”迷思、“維持現狀”迷思甚至“唯美是從”迷思,與大陸一起嚴肅面對民族復興與兩岸和平統一的共同歷史責任和制度責任,解除心魔,勇敢走出來,共享新時代民族復興榮光和成就。文章內容如下:

  主場統一,是一種以我為主、融合發展、創造條件、積極協商、尋機實現政治與憲制突破的和平統一新思維。從十九大報告、惠台31條、居住證、國際空間圍堵、軍事力量展現等諸多論述與行為中可以清晰解讀出來這種主動性。當然,最為集中體現“主場統一”新思維的則是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40周年講話上的“兩制方案”論與“政治協商”論。主場統一正是從民族復興大局出發對舊有統一模式的重構與更新,在“九二共識”基礎上聚焦“一國兩制”的台灣方案,尋求通過民主政治協商達成兩岸問題終極解決方案。習近平的講話實質開啟了兩岸“主場統一”的歷史帷幕,主場統一是民族復興的理性選擇,也是在根本利益上對台灣同胞的保護與安頓。

  一、序言

  統一史是長期的,殖民分裂史是短暫的,這是中國歷史的基本特徵。中國歷史由獨特的傳統文化及政法制度塑造而成,雖經外族入侵與近代慘烈殖民,但總體趨勢是大一統秩序的循環復歸。這種大一統秩序,是中華文明在人類文明史上的重要成就,也是其文化成熟與制度堅韌的理性標誌。對中國文化與歷史熟知而認同的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團體,對大一統秩序的理解並不僅僅局限於民族主義維度,而是深刻擴展至文化與文明層次。這一國家統一觀在兩岸關係的宏觀論述上日益明確化和具體化。

  兩岸統一的基礎,不僅僅在於“九二共識”,更在於“兩岸一家親”與“心靈契合”;毋寧說,後者是前者的歷史心理基礎,比前者更加深刻和持久。“家”的概念在中國文化與哲學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家國倫理”的內在同構性是中國政治思想的獨特構想與氣質,因此“兩岸一家親”就不僅僅是一種自然親情,更是一種政治親情,是一種中國式政體的獨特隱喻。“心靈契合”則帶有家國倫理基礎上的契約論內涵,這種契約論不同於西方純粹個體理性基礎上的契約論,而是有著家國倫理的契約論,其目標便指向作為整體性事業和共同利益的民族復興。時至今日,承載大一統秩序理想與兩岸統一歷史責任的,衹能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大陸主體,台灣則由於民進黨全面執政、國民黨統一意志衰退、台灣社會本土化意識凸顯而難以產生和維持趨向統一的主動精神。2016年以來,民進黨全力推動“去中國化”與“離岸替代”,不僅造成“九二共識”的觀念危機,甚至產生了兩岸分離長期化的歷史與憲制危機,而島內政治在所謂的“轉型正義”與“文化台獨”交叉壓制和誘導之下,日益缺乏有效的反制性力量。外部層面,中美關係的相對惡化更加劇了兩岸關係的緊張度及兩岸關係失衡的政治風險。

  這些內外因素及中國主體政治進程與民族復興的要求,共同推動著大陸走向一種更為明確的“主場統一”路線。主場統一,是一種以我為主、融合發展、創造條件、積極協商、尋機實現政治與憲制突破的和平統一新思維。從十九大報告、惠台31條、居住證、國際空間圍堵、軍事力量展現等諸多論述與行為中可以清晰解讀出來這種主動性。當然,最為集中體現“主場統一”新思維的則是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40周年講話上的“兩制方案”論與“政治協商”論。大陸不再局限於國共兩黨之間在歷史上形成的“九二共識+和平發展”的漸進模式,因為這種模式已經由於民進黨執政事實及國民黨統一意志的衰退而顯示出難以為繼的跡象。主場統一正是從民族復興大局出發對舊有統一模式的重構與更新,在“九二共識”基礎上聚焦“一國兩制”的台灣方案,尋求通過民主政治協商達成兩岸問題終極解決方案。注意,是“方案”,而不再是較為抽象的“共識”或願景。習近平的講話實質開啟了兩岸“主場統一”的歷史帷幕。主場統一是民族復興的理性選擇,也是在根本利益上對台灣同胞的保護與安頓。

  二、大陸對台政策論述的背景與演變

  台灣問題的本質不是殖民地回歸,不是外國列強特權的去除,而是國共內戰狀態的終結與憲制秩序的重構。當然,從世界歷史的宏觀秩序來看,台灣問題也受到了殖民史的深刻影響:其一,最為顯著的影響是日本殖民史(1895—1945),這一段歷史與台灣近代史重疊,造成台灣人史觀中的日本想像和日本情結,所謂的“皇民史觀”。這一觀念在台灣有相當大的市場,李登輝所謂的“文明論”及對大陸的歧視立場與此有關;其二,美國的變相殖民史,即二戰之後台灣由美國駐軍及提供安保,甚至1979年之後美國仍然從政治、法律、軍事、文化諸多方面對台灣社會進行了強有力的滲透與控制。這就使得兩岸統一問題不僅僅是兩岸問題,而始終籠罩在殖民與變相殖民史帶來的負面觀念與制度遺產的陰影之中。在此種重重阻隔之下,台灣社會與大陸之間就逐步出現了安全與文明雙重層面的鴻溝:安全層面,台灣對統一之後的安全保障與遠期制度演化缺乏信心,消極迴避;文明層面,對大陸的現代化程度與文明屬性持質疑甚至歧視立場,尤其是在自由民主觀念上存在較為顯著的差異。大陸對台的主導性政策正是在這種複雜的國際鬥爭與現代化競爭格局下展開的。

  大陸對台政策在毛澤東時代已有一定的構想與鋪墊,比如1960年代初提出的“一綱四目”已初具“一國兩制”雛形。事實上,作為內戰狀態延續的一種政治解決方案,國共早在1949年4月渡江戰役前夕就已發生過實質性談判及爭論。1949方案,在國民黨方面是“劃江而治”,但共產黨提出了懲辦戰犯等一系列政治談判條件,追求國家統一和內戰正義的實現,最終談判破裂,解放戰爭進程繼續推進。“劃江而治”等同於中國南北分裂,等同於南北朝模式再現,是對大一統秩序與國家統一倫理的背離,不可能得到中國共產黨及中國人民的接受。中國共產黨推進國家統一的模式在1949年就是“新政協”模式,即通過召集一個具有廣泛人民代表性的政治協商會議,以民主協商的方法確定建國的基本事宜並制定作為臨時憲法的《共同綱領》。歷史證明,就實現國家統一與人民利益而言,“新政協”模式遠遠優越於“劃江而治”模式。

  今天的兩岸關係問題與此類似,衹不過政治界限從長江換成了台灣海峽。對比分析1949年的兩種處理模式,台灣主要政黨仍然傾向於“劃江(海)而治”,甚至民進黨當局還在追求完全獨立。而習近平講話在某種意義上回歸了關於國家統一的“新政協”模式,這是大陸數代領導人在兩岸統一構想與論述上的顯著延續性。“新政協”模式本質上就是一種“主場統一”模式,是中國共產黨主導下的政治協商與民主建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行使制憲權的實踐模式。當然,在毛澤東時代,由於冷戰格局限制及大陸自身政治經濟發展的相對落後與不平衡,兩岸統一始終缺乏成熟的政治條件與機會窗口。

  大陸更加完整系統的對台政策形成於改革開放初期,尤其是以“葉九條”(1981)和“鄧六條”(1983)為代表的對台“一國兩制”政策論述,二者整合而成了大陸對台工作的權威性政策依據和指導方針。後來的“江八點”(1995)與“胡六點”(2008)則是對前述綱領與框架的具體展開和實踐運用。習近平1月2日的講話在基本邏輯與政策思路上仍然是對“鄧小平時代”框架思路的延續和發展。

  由於鄧小平在“一國兩制”框架構想與制度實踐上的重大貢獻,特別是“一國兩制”在港澳問題解決上的成功,我們這裡聚焦分析鄧小平關於台灣問題“一國兩制”方案構想的基本思路,作為進一步分析和理解習近平“一國兩制”與國家統一觀的前提和基礎。鄧小平的戰略構想被稱為“鄧六條”,具體可見於鄧小平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教授楊力宇時談話要點,文字材料刊載於《人民日報》1983年6月26日。這一時間段也正好是中英香港問題談判的關鍵時期。鄧小平在這一時期集中思考了“一國兩制”的政策框架與具體適用性問題。鄧小平當然非常清楚,台灣問題與港澳問題存在較大的差異,但他認為港澳台彼此的差異不構成“一國兩制”適用性的阻斷,而衹是具體制度解決方案的差異。“一國兩制”在鄧小平那裡具有“道”的地位,而港澳台衹是這種“道”的三個“肉身”。“道”是共享的,“肉身”是別異的,不可以“肉身”否證“道”之可行。也因此,所謂港澳基本法衹是“一國兩制”適應港澳具體情形的法制肉身,並不妨礙“一國兩制”在台灣形成自己的肉身。但由於共同運用了“一國兩制”的憲制思維,以及這些肉身的“頭部”即主權部分都是作為“一國”的國家主體,因此彼此間的共性也是顯而易見的。

  三、“鄧六條”內含“主場統一”的變通邏輯

  從“鄧六條”的具體內容來看,鄧小平對台灣問題的基本觀點如下:

  第一,台灣問題的本質論,即“祖國統一”。因此“一個中國”及其制度化實現是討論任何台灣方案的前提和基礎,就像港澳回歸談判時“主權”不允許談判一樣,兩岸談判中“一個中國”原則也不允許談判,因而不存在任何“劃江而治”或台獨的政治空間,這種空間在1949年不存在,在2019年及之後也絕無可能存在。對於統一的政治責任,鄧小平認為是國共兩黨共同承擔,因此不是任何一方吃掉對方,而是共同合作完成“祖國統一”。鄧小平判斷“和平統一已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這是開展對台工作的政治基礎,也是未來“九二共識”的政治前提。但是“和平”容易取得共識,“統一”在台灣則日益邊緣化。更關鍵的是,“國民黨”如今已當不了台灣的家,而且在不斷衰變和退化之中。鄧小平對“國共兩黨”的和平統一責任期待,在1980年代是非常現實和理性的,但如今已很難具備實踐的基礎和條件。

  第二,反對“完全自治”,台灣特殊地位不能危害國家。相比“葉九條”,“鄧六條”的思考與表達更為嚴謹,常常注意原則表述上需要附加條件,包括後面的保留軍隊也需要有條件。這裡則是反駁“完全自治論”,因為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統一後的中國國際代表權衹能是一個,台灣的任何特殊權力安排不得危害國家利益。這就設定了“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前提條件,即必須保障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鄧小平有著清醒的主權意識和國家理性。統一是一個嚴謹的國家建構過程,台灣方面不能漫天要價,不能導致統一後的國家有名無實。鄧小平的“一國兩制”邏輯始終是:具體利益和許可權可以讓步,主權與安全絕不讓步。這是台灣各界未來參與政治協商需要特別明晰的原則與限度。

  第三,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這是鄧小平對台政策論述的核心。這裡沒有像“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那樣提出“台人治台”,原因是1980年代台灣已經出現了“台獨”運動,出現了將台獨訴求與台灣民主化匯流的趨勢,“台人治台”有可能被台獨勢力利用。不過,台灣的“高度自治”本身其實包含了台灣同胞的自我治理權利。台灣高度自治的具體權利包括司法獨立與終審權、軍事組織權、政治架構自主權等,國家還為台灣參與全國政治做出了特別安排。在涉及軍事組織權的“保留軍隊”方面,鄧小平特別強調“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如何解除這種威脅呢?需要對“保留軍隊”與國家統一的國防權力之間進行整合,確保國家的主權與安全,確保台灣的“保留軍隊”僅僅用於內部維持秩序並在適當安排下協助國家軍隊承擔國防責任,類似治安軍、治安部隊或憲兵。這些都需要通過政治談判形成具體方案。

  第四,明確反對“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反對所謂的台灣版“一國良制”。當時台灣方面也提出過兩岸問題解決辦法,但不是“一國兩制”的辦法,而是“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兩蔣老辦法,民主化之後則以“一國良制”片面宣揚台灣制度優越性,試圖取代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這是“一國兩制”本身絕不允許的,也是大陸政治體制無法接受的。鄧小平在這裡清晰講明兩岸制度在“一國兩制”之下互不侵犯和滲透對方,台灣應尊重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

  第五,和平統一的具體方式是兩黨平等會談,實現國共第三次合作。在20世紀歷史上,國共都是有著顯著民族主義立場的現代政黨,都是國家統一與現代化事業的擔綱者,其路線爭端也衹是不同的現代化方案與制度正統性之爭。兩黨平等談判模式曾經在北伐與抗日時期運用過,成功推動了國民大革命與民族解放戰爭的勝利。鄧小平一代領導人是前兩次合作的親歷者和實踐者,因而對這樣的合作模式情有獨鍾。但需注意,這是政黨間平等會談,是政黨平等,不是兩岸政治實體或政府的對等。

  第六,排除外來干預,堅持內政問題立場。這是港澳問題與台灣問題的重大差異,前者是殖民地回歸問題,後者是國家內部統一問題。儘管台灣問題有美日因素,但美日沒有資格作為台灣問題談判的正式一方。台灣問題衹能以內政方式由中國人自己來解決。當然,談判過程可以適當聽取外國方面的意見並考慮保護其在台利益,但外國勢力不可能正式介入談判並影響到具體的兩岸統一制度架構。

  鄧小平的這一談話要點不僅成為大陸“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初始框架與權威依據,而且成為台灣及國際社會評估中國立場的主要根據。從1980年代的歷史語境和國際國內政治條件來看,鄧小平的框架是科學合理的,充分考慮了“一國兩制”框架的原則性與靈活性,尤其充分考慮了台灣社會的實際情況與自治程度。

  1984年10月22日鄧小平在《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了對上述框架的補充解釋與說明:其一,“一國兩制”台灣框架要比香港框架更為寬鬆,突出標誌就是可以保留軍隊;其二,三民主義已被歷史證明是失敗的;其三,不放棄使用武力是一種戰略考慮。鄧小平是偉大的政治家和戰略家,不是和平主義幻想家。和平雖為理想選擇,但未必是必然選擇。鄧小平在講話中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台灣當局永遠不同我們談判,怎麼辦?難道我們能夠放棄國家統一?”這種提問方式已包含了對“長期不統一”的憂慮和應對意識,也包含了“主場統一”的變通邏輯。當然,“主場統一”不直接等同於“武統”,但顯然包含了和平手段與非和平手段的組合運用及最大程度創造統一條件與形勢的綜合化策略。

  習近平1月2日的講話實質上就是在回答台灣當局“永遠不同我們談判”的政治難題。不切實際地寄希望於台灣當局甚至受當局誤導塑造的台灣人民,對於民族復興與兩岸統一而言顯然是不負責任。“主場統一”已內含於鄧小平的原初構想之中,習近平則試圖將這一邏輯根據現實條件加以具體化和制度化。

  四、習近平講話與“主場統一觀”的形成

  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對內通過反腐行動重建黨政協同的政法體制,對外則通過一帶一路開闢中國在21世紀的國際大空間。這些內外改革回應和回答的是21世紀的中國將建成怎樣的現代國家以及對世界承擔怎樣的治理責任的重大問題。十九大報告及2018年修憲則從政治文件與憲法上正式確認了習近平新時代聚焦的兩大根本歷史任務:其一是民族偉大復興;其二是人類命運共同體建構。恰恰,台灣問題正處於這兩大歷史任務的交叉點上:一方面,台灣未統一,則民族偉大復興的硬指標就不能達成,民族國家的基本主權完整性與安全也不能解決;另一方面,台灣處於中國規劃的一帶一路之海上絲綢之路的戰略樞紐地位,分離的台灣對一帶一路有對沖和切割的負面效應。而2016年以來民進黨的全面執政基本改變了原初的通過“和平發展”積纍最終統一條件的兩岸默契與政治共識,連作為前提與基礎的“九二共識”也陷入觀念認同的最深刻危機之中。這就已經出現了鄧小平所謂的“永遠不同我們談判”的現實可能性,使得原初規劃的“和平統一”進程陷入停滯。正是在這一背景下,2017年的十九大報告及2019年初習近平的講話基本塑造了一種不同於既往慢節奏“漸進統一”的新思維與新模式,即“主場統一”模式。

  十九大報告全面規劃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性、體系性、歷史性偉大事業,大致以2049之“第二個一百年”為目標的復興夢成為壓倒性頂層戰略,其他一切局部問題均服從和服務於這一戰略。報告中將港澳台問題歸入“一國兩制”戰略下加以定位和處理,以最有利於民族偉大復興的方式確定各自的實施方略。其中港澳問題以依法治理與融合發展為主導性方略,而台灣問題則以底線反獨和積極促統為主導性戰略。這是因為當代港澳問題的本質是回歸後的憲制治理問題,而台灣問題則屬於未完全統一前的促統進程問題。

  與台獨勢力預估的強硬立場有所不同,此次報告措辭給出大陸充分善意及未來統籌空間,但在反獨立場上更加堅決,而在和平發展的兩岸實質性融合上則指明了更多實質性措施與進取方向。大陸充分意識到在民進黨較大概率長期執政條件下,兩岸關係需要更多突出大陸的主場效應及主動作為,以及更多盯準台灣民意加以長期塑造和引導,以創造最終完全統一的最有利條件。兩岸的政治博弈進入全面的民意戰和長期的綜合實力競爭階段,比拼雙方的政治意志力與戰略定力,以及充分利用地緣及國際政治資源展開再平衡的統籌能力。

  台灣背靠美日的基本戰略對沖態勢並未改變,美國國會涉台立法(國防授權法、旅行法等)的戰略杠杆效應正在凸顯,而島內之文化台獨與謀求長期壟斷性執政地位的轉型正義不斷加碼,更有賴清德這樣的“急獨”代言人挑釁施壓。十九大報告對此類嚴峻挑戰有充分的戰略估計,從堅定“一國兩制”憲制方略、堅守“一個中國”核心底線、堅持中華文化融合立場以及積極開展“同等待遇”公民管理等諸方面,剛柔並濟,以政治的審慎性與實踐的務實理性確定最終指向“和平統一”的歷史進程。

  十九大報告開啟了和平統一的新征程,對台獨及兩岸關係僵局有充分估計,但並未直接訴諸激進的“武統”,而是以最大善意和最充分自信將兩岸完全統一放置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中加以定位。民族復興面臨著歷史上最為接近的戰略時刻,因此一切其他問題或戰略均需與之相協調。台灣問題需要通過長線的民族復興與國家發展的歷史過程加以結構化解決。十九大報告涉台論述有剛有柔,底線反獨與多條線準備統一條件並駕齊驅。報告留有未來戰略機動餘地,信賴國家發展前途與台灣最終民意取向,對民進黨的台獨相關行為具備對等升級與反制的足夠能力。

  與十九大報告的長線戰略謀劃相比,2019年1月2日習近平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40周年講話中,則將這種“主場統一”模式加以更為明確與系統的闡述,標誌著“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及兩岸民主政治協商的正式計時。習總書記講話重申了《告台灣同胞書》的歷史意義和制度要旨,確認了九二共識的政治基礎地位,規劃和展望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憲制進取方向和路徑。這次講話不同於以往的關鍵點在於:

  第一,明確提出“統一”目標的現實性與可操作性,設定了兩岸關係的“統一”共識、話語和行動指南,這是既往兩岸政策表述上的重要推進。

  第二,完成了相對模糊之九二共識的明確化,確立了“九二共識=一個中國=一國兩制”的憲制轉換與演化邏輯,排除了“各自表述”的獨台式觀念困擾,更排除了台獨的任何政治闡釋空間。

  第三,著眼於“方案”的規劃與設計,進入帶有民主協商和憲制溝通操作性質的新階段,為國家對台工作及台灣統派和更廣大的台灣人民重建和平發展的兩岸良性關係指明方向。

  第四,以民族復興與更有尊嚴的國際地位、生活方式之承諾為台灣未來的制度維繫與發展給出充分的戰略空間和餘地,也為台灣人民參與締造“一國兩制”合理方案提供政治正當性與合作空間。

  第五,習近平講話整體上構成對40年前承諾的確認、更新與升級,使“一國兩制”政策初衷回歸其最初針對目標,使“兩制”紅利能夠更加完整地釋放給台灣人民。

  習近平重述了本源表述的“九二共識”,即“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如果說“九二共識”達成以來的兩岸政策側重於這一共識的前半句的話,那麼新時代對台工作發生了顯著的重心轉移,即需要落實後半句。因此,當“九二共識”與“一國兩制”嚴格掛鉤時,“國家統一”就不再是一種簡單的觀念認同,而是一種積極的憲制建構。

  對於什麼是“國家統一”,即便是偏向統一的台灣人士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想像與設計。這裡可能存在一個需要澄清的前提性問題:鄧小平時代的“一國兩制”原初承諾是否仍然有效?這是台灣許多人特別關心的問題。1980年代初在針對台灣問題的“一國兩制”論述中,大陸開出的統一條件非常優厚,甚至包括了保留軍隊及完整的黨政機構,以及高度自治的一系列安排。在嚴格的憲法學者看來,這樣的憲制安排對主權國家秩序做出了超越常規的偏離,需要有充分的“國家理由”才能予以證成。這樣的“國家理由”在港澳模式中是存在的,我將之概括為“國家對港澳的非常規授權與港澳對國家的持續貢獻力的理性結合”,即港澳回歸的特別憲制安排,不僅是保障港澳的繁榮穩定與高度自治,還必須有助於國家的現代化與國際化及長遠的民族復興目標。如果1980年代初台灣回歸,其對國家整體現代化與國際化的作用會比香港更大,因此可以用於解釋“更高度自治”的正當性。

  “國家理由”在習近平的講話中也有顯著體現。在談及“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時,習近平指出:“在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這實際上確立了“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國家理由”或憲制前提,即“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這一概括也是大陸官方在總結港澳模式時的用語。這就將“一國兩制”的港澳台模式予以橫向比較和貫通了。任何“一國兩制”都必須保障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這裡還有一個隱含的條件,即衹有“和平統一”,才談得上按照這樣的“國家理由”進行“一國兩制”的具體設計。

  五、“一國兩制”作為科學方法論和科學方案

  從制度模式上理解“一國兩制”不盡準確。因為“一國兩制”在本質上衹是一種安頓內部多元性與協調對外之全球化參與的憲制科學方法論。“一國兩制”採取高度現實主義、包容主義和歷史演進主義的方式對待同一主權秩序內部的不同制度要素和生活方式,確信制度差異來源於複雜的歷史過程與價值認知,不可能以政治決斷或一次性立憲的方式予以抹平,而需要給出“求同存異”的各自生存空間及長期的良性競爭融合機制。“一國兩制”在一個制度與文化日益多元化的時代能夠同時滿足單一主權秩序與治權多樣性的雙重要求,其制度安排的靈活性與效能性甚至超過了聯邦制國家。“一國兩制”在優良政體意義上介乎民族國家法權與帝國法權之間,本身包含著豐富的全球化憲制基因與活力。

  “一國兩制”包含著中國古典憲制文明的真理顆粒,也包含著世界歷史上不同帝國協調內外秩序的治理經驗,更是中國共產黨奉行之歷史辯證法智慧的典型體現。有此科學基礎及價值與制度包容性,“一國兩制”港澳模式得以具體成形並獲得基本成功。測試港澳模式成功與否的基本指標是兩個:其一,國家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是否得到了鞏固與促進;其二,港澳的繁榮穩定與高度自治是否得到了保障與發展。從回歸二十年經驗來看,台灣各政黨與各階層應放下成見,客觀公正地看到港澳模式的成功與港澳進一步融入國家“一帶一路”及粵港澳大灣區戰略的重大利好。台灣政客與媒體習慣於汙名化港澳模式,不僅自我封閉,也遮蔽了民眾見證港澳模式全貌與成就的歷史機會。

  肯定港澳模式絕非要照搬港澳模式。事實上,港澳模式是“一國兩制”運用於港澳的具體制度安排,受到港澳社會具體條件與國家對港澳具體角色設定的限制和塑造。其實,港澳模式並不因為台灣的單方汙名化而失去吸引力。相反,港澳模式的國際影響力日益擴大,比如中亞若干國家就非常重視研究港澳模式來解決自身的地區分離與經濟特區開放問題,韓國若干法律學者長期致力於研究港澳模式以作為未來半島政治秩序的構想藍圖,甚至英國脫歐中的北愛爾蘭亦明確要求脫歐整體安排中應當為自身設計一種“一國兩制”制度方案,沙特西北部經濟特區擬設計為“一國兩制”模式,等等。這些國際影響充分證明了“一國兩制”的科學性與強大的制度容量及生命力。

  習近平講話號召的是對“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開放參與。不過,這一參與是有前提的,即認同“九二共識”與和平統一目標。參與這一方案存在“可談”與“不可談”兩部分,其中“不可談”的部分就是“一個中國”主權原則,這類似於1980年代中英談判時“主權”不可談,而“可談”的部分則包括統一之後國家與台灣之間如何配置管治權力以及台灣社會制度與生活方式如何獲得制度性保障,甚至可以包括台灣參與國際事務的更加靈活的制度性安排。我的理解是,“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將遵循兩個基本的設計原則:其一,主權秩序更為嚴謹,即中央的歸中央,地方的歸地方,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吸取香港基本法過度授權的教訓;其二,國際空間安排更為靈活,即台灣有可能在中國支持下,在“一帶一路”與新全球化格局下獲得更大的國際參與空間和角色分配。

  在具體的權力安排上,我認為以下權力將成為協商談判要點:其一,軍事組織權,儘管1980年代曾有“保留軍隊”的設想,但也有不得威脅大陸的附加條件,現今國家的軍事現代化水平以及台灣的國防重要性都決定了難以繼續完全地維持這一承諾,而必須從國家主權與安全角度現實而理性地重新規劃,即便在某種意義上延續台灣軍隊建制,也必須控制在統一的國防主權架構之內;其二,司法權,儘管香港享有司法終審權,但基本法仍賦予中央機關以釋法權和決定權,未來對台的司法安排除了繼續保留中央機關的相應監督性權力外,在終審權上是否採取適當的“國家化”機制,仍可討論,同樣不能僵化地拘泥於1980年代特定情境下的具體承諾內容;其三,教育權,因長期的本土化和反中國教育,統一後中央必須具有對台灣地區國情與文化教育部分的規劃和監督許可權,以促進觀念轉型與國家認同;其四,國際空間參與權,這方面應當是台灣的加分項,即台灣可以爭取獲得更大、更靈活的參與空間;其五,台灣居民的公民權,除了台灣法律的現有保障之外,國家應當允許台灣居民參軍、當公務員、外交官及更廣泛而平等地參與國家治理;其六,更靈活的財政自治與中央特別補助制度,幫助台灣經濟融入國家主導的新全球化格局及實現再次繁榮發展。

  六、結語

  總之,習近平講話延續了大陸多代領導人關於“一國兩制”對台政策的基本構想與框架,但又結合時代特點特別是民族復興的結構性要求而有所突破和提升,基本形成了一種“主場統一”的論述體系與政策框架。習近平講話打破了既往關於兩岸關係的多重認知誤區和“以拖待變”的幻想,推動“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現實化和憲制化。而這一方案又將建立在嚴格的民主協商與兩岸人民同意的契約基礎之上,從而具有憲制上的正當性。這也意味著台灣需要跳脫“台獨/獨台”迷思、“維持現狀”迷思甚至“唯美是從”迷思,與大陸一起嚴肅面對民族復興與兩岸和平統一的共同歷史責任和制度責任,解除心魔,勇敢走出來,共享新時代民族復興榮光和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