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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2-04-07 00:05:11  


 
  台灣法律界過往曾有過討論,有人援引國際習慣法,認為北京設定兩岸統一的最遲時間點在2045年至2049年之間。前者是台灣光復100周年,也就是說,“中華民國”政府接收日本殖民當局竊取的台灣後,再治理台灣地區100年;後者則是中國內戰導致兩岸以海峽為界,隔海分別實施不同政治制度與治理權的100年。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光復台灣100年或兩岸分治100年後,仍無法解決台灣問題,在國際法上,台灣有權形成“獨立”事實,國際社會也有權承認其“主權”,而海峽兩岸將逐漸形成兩個“主權國家”並存局面。針對台灣這方面學術觀點,大陸方面應以國際法加以說明或澄清,此外,台灣社會對大陸方面統一時間表何時提出尤為關注,在時機成熟時,中央政府可對統一時程作一些正式說明及闡述,有利台灣同胞儘早有時間作好凖備,也有利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在台展開進一步討論,尋求社會各界共識。

  當前面對兩岸統一的方法論尚為欠缺,其中涉及動態與靜態層面的方法論思考。前者涉及如何推進兩岸統一的進程,及其推進統一過程中該應用的手段;後者指的是統一後台灣治理的制度建設,如何提出對台行使全面管治權,又兼顧台灣同胞感受,釋放自治空間的政策設想。中央政府在涉及台灣統一前後政治及法律層面相關問題,應及早作出全盤思考及規劃。

  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國際層面建構

  (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主權不容分割。奧本海國際法明定,一個國家祇能有一個主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自然在國際法上沒有“主權身份”,台灣的國際地位必須從屬國家主體。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祇能在一個中國原則下進行探索,尋求台灣與祖國統一前因應方案及統一後治理方案。

  統一後,台灣和香港澳門地區一樣,是單純關稅經濟體。從香港、澳門主權回歸經驗來看,台灣作為“獨立”的經濟體、關稅領域、司法管轄區域,是具有高度自治權的政治實體。香港、澳門在中央依據憲法與法律授權下活躍於國際經濟舞台,參與多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在台灣實施一國兩制前提下,明確台灣“主權”歸屬中國,似可仿照香港、澳門模式,以中國台灣名義參與相關國際活動。兩岸統一前,台灣當局所已取得政府間國際組織席次,必須重新從主權國家角度審查,在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前提下儘可能保留。

  (二)統一後台灣當局在海外權利義務應由北京中央政府分門別類、逐項及個別予以認定,決定是否認可及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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