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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構建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24-04-24 00:05:23  


 
  對這些內容的解釋不一定能夠做到窮盡列舉,但可遵循同類規則、整體規則、相同事項規則等法律解釋規則,對各項“情形”、“標準”、“措施”作類型化分析。如果能夠對《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牽涉的這些問題作出立法解釋,則《反分裂國家法》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必然得到大幅度提升。《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是關於啟動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限制性條款,對啟動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作出了邊界要求。對《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涉及的法律規則的適用期間、保護對象、保護範圍、保護強度、保護依據以及適用的地域範圍等要素的解釋,應符合《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宗旨。《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和平法”,其在推動政策向法律轉化的同時,也向台灣表達了大陸方面最大的誠意和善意,而《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的立法目的即在於此,《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保護了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在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的正當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以及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第三,基於立法者意圖,對國家統一後的制度安排作出回應。重申國家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地區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但也應明確“一國兩制”在台灣地區的具體實現形式可以不同於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明確國家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地區可以“高度自治”的範疇。這一解釋行為的目的在於將《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的時間線延長至國家統一後。當然,在這一項解釋中,應以《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的相關規定為藍本,強調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是國家統一的首選方式。同時對《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的“五個鼓勵和推動”、第七條的“六大議題”,結合兩岸現階段的情況作出更為細緻的布署,為國家的和平統一奠定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礎。

  此外,對《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的“五個鼓勵和推動”、第七條的“六大議題”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的具體實施方式,還可以由國務院及其涉台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行政解釋,出台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時期適用的《〈反分裂國家法〉實施細則》。對於《反分裂國家法》在司法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兩岸區際法律衝突等問題,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二者聯合依職權作出司法解釋。總而言之,設置《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目的在於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以更加主動的姿態應對和管控台海出現的危機狀態,隨時應對和處置“台獨”分裂勢力製造的分裂國家的新形式。在解釋內容上,所有的解釋主體都必須以《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文本為規範出發點,結合實際情況展開相關工作。

            四、結語

  “面對‘台獨’勢力分裂活動和外部勢力干涉台灣事務的嚴重挑釁,我們堅決開展反分裂、反干涉重大鬥爭……”“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人自己的事,要由中國人來決定。我們堅持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但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保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選項……”誠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所言,兩岸統一是歷史趨勢所向,也是民心民意所向。面對當下,台海兩岸新舊矛盾交織、內外挑戰並存,我們必須充分運用《反分裂國家法》,以此制裁“台獨”分裂勢力的任何有關分裂國家的行為,達到震懾“台獨”分裂勢力的目的和效果。

  【基金項目】本文係2023年度福建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完善《反分裂國家法》的解釋與適用機制研究”(項目批准號:FJ2023BF050)、2023年度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一般課題“完善《反分裂國家法》配套法律制度研究”(課題編號:CLS(2023)C23)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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