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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粵港澳大灣區各城市立法規範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4-05-14 00:02:00  


 
  大灣區九市間也可確立一個聯合或交叉審查機制(如大灣區城市立法協調聯席會議),在法規規章制定前和實施後相互徵求意見,查漏補缺,在發現其他地方立法機關的立法內容和溝通的內容存在較大差異和衝突,並有可能損及本地或整體利益時可提出回饋和修改建議,逐步形成協調一致的法律框架。此機制可驅使各地立法時注意:(1)專注法規實用性;(2)注重法治原則;(3)考慮整體利益;(4)避免衝突差異;(5)加快立法進程。為保證九市立法不為地方利益或地方保護主義所驅動,切實避免以鄰為壑之局面發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行使立法監督權以確保法律規範和條文的一致性,消除不同地區法規之間的重大差異和衝突,同時保護地方的正當利益和特色經濟與產業。

  另一可行方案是由法學專家、相關領域專家、法律人士制定涵蓋立法目標、框架與具體領域標準的區域示範法(Model Law)或立法指南,作為各城市交流與磋商的參考性文件。各城市可考慮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保持共性基礎上對示範法進行調整或轉化,使得各地方的法律規範既能保留一致的主幹,又保留一定的特色。這不僅符合“一國兩制”方針,而且更有效地協調各城市立法進程,兼顧協同建設的需要與各地特色。

  (三)落實頂層設計和中央駕馭,加強對大灣區建設的統籌規劃

  “頂層設計和中央駕馭是突破舊規則與構建新秩序的必由之路,要將大灣區立法工作和成果落到實處,需要一個超越三地的政治與法律權威才能統領地方和特區政府的共同協調。”〔32〕儘管大灣區建設強調廣東省市和港澳地區的協調,但這不代表中央因此要退居到幕後,事實上也不可能。粵港澳三地在法律和制度上存在較大差異,僅依靠三地的自發自覺自為是不夠的,仍需要中央的統籌引領和監督督導。本文建議,建立中央層面的常設議事協調機構,從整體和戰略層面推動法律的制定、落實與完善,明確地方立法職能配置、目標與方向,統籌整合三地的立法工作與調和不同地區的利益,這不僅可以避免資源重復配置,明確立法目標和優先順序,促進不同地區的立法協調,提高整體效率和合作水平,還可以破解三地各自為政的、“聯邦主義的”固有權力思維。中央從總體和長遠的角度規劃大灣區的立法目標、節奏、重點和流程等,反映國家戰略要求和大灣區區域利益。各地方依據中央部署,結合自身實際,詳細制定年度立法項目,做到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由此,中央統籌、各方協調、自主立法有機結合,實現大灣區縱向合力和橫向聯動,進入系統性、一體化立法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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