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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香港在中美數字貿易中優勢與挑戰

http://www.CRNTT.com   2024-10-02 00:00:45  


 
  除了上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與中美的差異明顯,在合同方面,香港的跨境數據傳輸標準合同條款仍不夠成熟,與中美的銜接程度仍不夠高。2022年5月12日,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PD)發佈了個人跨境數據傳輸的建議合同條款範本指引,香港的數據出境標準合同條款(RMCC)包括2014RMCC、2022RMCC等。雖然為企業提供了數據傳輸方和接收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框架,但相較於美國或中國內地的標準合同條款,在法律效力、適用範圍上仍不夠具體明確。首先是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方面,香港遵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雖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監管,但性質上屬於推薦性合同條款,企業採納與否全憑自願。而中國內地的標準合同條款是數據出境的法定要求,具有強制性。其次是適用範圍方面,香港的標準合同條款適用於香港機構向境外傳輸數據,以及境外機構間由香港控制的數據傳輸。中國內地的標準合同條款適用於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各種情形。在美國,企業根據需要制定跨境數據傳輸合同,適用範圍更大。當企業在香港依據香港標準合同條款進行數據交換或處理活動,一旦出現合同條款在不同地區的標準不一致,可能會導致合同的執行存在不確定性,阻礙合同的順利執行。

  (二)缺乏與中美協商一致的監督機制

  由上文可知,香港的數據跨境法律規定與中美仍存在較大差距。數據流通的監督依據與監管機制取決於法律法規效力的強大與否,而香港與中國內地及美國在數據流通監管機構設置與機構運行規則方面存在差異,在這種現實制約下,香港與中美建立協商一致的監督機制難度不小。當前統一監督機制缺失,不僅會使企業面臨更高的合規風險,增加企業的發展成本,還會降低企業在全球範圍共享和利用數據的效率。

  香港設立了獨立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負責個人資料保護,主要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目前第33條數據跨境傳輸的專門性規定尚未實施,因此現階段個人資料從香港輸出並無任何限制。內地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機構負責相關監管工作,依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確立了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保護認證、標準合同等監管機制。美國則由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等機構監管,採取分散的監管策略。整體而言,美國以維護數字競爭優勢和實施“長臂管轄”為主旨,執行限制數據跨境流動系列政策,並不斷加強對數據隱私和網絡安全的監管。三地數據流通監管機構的設置與運行規則以及立法和司法權限不一阻礙了制度的銜接。

  此外,因香港缺乏與中美協商一致的監管機制,近年來很多企業在與美國進行數字貿易的過程中都會受到美國的制裁。2024年4月,美國參議院以“國家安全”為由通過了強制字節跳動剝離美國TikTok否則出具禁令的H.R.8038法案。同月,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地方法院要求海能達必須在全球範圍內停售涉及雙向無線電通信技術的產品,並向法庭繳納日罰金100萬美元,直至海能達遵守法院命令。2024年5月,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提出永久禁止華為、海能達、海康威視等被列入“受管制清單”的企業參與無線設備認證項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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