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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奶粉是“偽劣”還是“有毒”?

http://www.CRNTT.com   2009-01-02 09:06:13  


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田文華、王玉良、杭志奇、吳聚生(左起)在法庭上受審。
  中評社北京1月2日訊/大洋網-廣州日報元旦載文《問題奶粉是“偽劣”還是“有毒”?》,文章指出,此次三鹿高管受審,此前傳聞田文華被起訴的罪名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按照這個罪名來處罰,最高刑罰可以判處死刑。而從昨天的報道看,真正公訴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樣,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田文華至少可以保命。這一罪名的選擇顯然與民間的預期有一定的差距。全文如下:

  昨天,原三鹿集團四名高管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這四人分別是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原三鹿集團副總經理王玉良、原三鹿集團副總經理杭志奇、原三鹿集團原奶事業部經理吳聚生。據悉,四人被公訴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三鹿高管的受審引起全國輿論的高度關注,其中的重要原因,當然是三聚氰胺奶粉給全國百姓帶來的巨大身心傷害。此外,這個案子怎麼審,對於處置今後的類似事件,也具有一種典型和示範意義。

  一段時期以來,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孔雀石綠、蘇丹紅、劣質奶粉、毛發醬油、石蠟火鍋底料、瘦肉精、毒大米、潲水油……輕者致病,重者要命。泱泱大國,管不好小小餐桌,這讓廣大國民心驚肉跳之餘,更是深惡痛絕。其中根源何在,不能不認真反思。

  事實上,怎麼懲罰惡劣的食品安全事故責任人,在刑法上並不是一個難題。在刑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之中,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產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准的食品罪”以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四項罪名,已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懾犯罪分子了。然而,現實中,依然不斷爆出惡性食品安全事件,這說明,刑法的震懾作用並沒有得到彰顯。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每當涉及這樣的案件時,刑法在適用上都表現得過於軟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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