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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如何偵辦高官——特偵組的發展

http://www.CRNTT.com   2009-01-10 09:32:01  


 
  (一) 貪瀆案件:“中央部會”以上官員、司法官所涉貪瀆案件;“中央民意代表”、直轄市市長、副市長、縣市長、副縣市長或議長、副議長、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所涉之貪瀆案件;其他公務員或民意代表所涉之重大貪瀆案件。 

  (二) 重大暴力案件:有組織性之集團犯罪案件。 

  (三) 重大妨害選舉案件。 

  (四)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五)重大環保犯罪案件。 

  (六)其他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影響社會治安之案件。 

  (2007年4月2日廢止)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黑金行動中心”在成立一周年前夕的新聞稿中表示:鑒於黑金問題嚴重,不僅腐蝕“國家”根基,更使民衆對政府失去信心,陳水扁於2000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即宣示“掃除黑金”為新政府成立後施政的首要目標,“法務部”亦將此列為第一優先政策……就“掃黑、肅貪、查賄”等方面的重大犯罪予以查緝。 

  從2006年2月3日修改法院組織法,增訂第63-1條特偵組制度:“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的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的案件。 

  主張成立特偵組的論者認為,設立特偵組,主要在呼應當時人民“反貪瀆的訴求”,特偵組的設置,其職司案件第1款之所以特別規定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件,之所以強調偵辦“總統”等高階文武公務員的貪瀆案件,與修法當時陳水扁先生家屬所涉弊案及相關傳聞或有密切的關係。一方面固然在呼應當時人民反貪瀆的訴求,也與立法院藍營政黨席次居多有關。 

  而體現檢察權的獨立及檢察官任免等人事事項的“內部民主化”,尤其搭配設置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組成委員共十七人,但“法務部部長”指派者僅四人,餘十三人,由“檢察總長”及其指派的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的代表九人組成。使檢察官的任免等人事事項,“檢察總長”及檢察官代表能充分參與及表達,不再完全由掌握司法行政權的“法務部部長”決定,體現檢察權某種程度獨立於行政權及檢察官內部的民主化。 

  2006年11月3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黑金行動中心宣布“國務機要費”案偵查終結,以共同貪污等罪嫌起訴陳夫人吳淑珍。至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則在2007年4月2日正式掛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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