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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貓貓”的深層追問才剛剛開始 | |
http://www.CRNTT.com 2009-02-24 08:29:38 |
警方21日的解釋在刑事司法程序上,實則是將“李蕎明非正常死亡事件”推向了“普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李蕎明的死亡真相,不但關乎李蕎明及其家屬,更直接關乎普某某的命運。值得關注的是,從迄今為止的信息公開看,普某某被完全隔絕於媒體與公眾。當然,作為嫌疑人的普某某在案件尚處於偵查階段,不能隨便接受媒體採訪,更不能去跟非偵查機關組織的“網友代表”見面。但刑事訴訟法允許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律師也可以通過會見嫌疑人,將一些不涉及偵查秘密的信息帶給公共輿論。來自控辯雙方的信息披露有利於媒體形成平衡報道,而不至於只有警方的自說自話,造成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既成事實———失衡報道的惡果,很可能會使公眾在信息的被動接受中,先入為主地認定普某某就是“罪犯”。鑒於此案已經成為輿論公共事件,有關普某某的信息也應有一個便捷的公開管道。 當然,“躲貓貓”事件更深層次的追問,還在於看守所的管理體制。李蕎明系當地警方認定的嫌疑人,又被關押在由當地警方管理的看守所,在李蕎明非正常死亡後又是由當地警方來調查,這種偵查與羈押合而為一的體制,長期以來為人詬病。在多數法治國家,看守所與警察機構相分離是當然的制度選擇。之所以這樣設置,理由在於,看守所的基本職能是保障偵查順利進行並保護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而非僅僅指向前者。 年前有消息稱,在已獲通過的司法改革報告中,看守所由公安機關管理的現狀將會有所改革,司法行政機關可能取代公安機關成為看守所新的管理者。我們期待這樣的制度改進。只是就李蕎明案而言,作為事發地主管機關的當地警方所披露的案件調查結果,至少在程序上已很難令人信服。為確保程序公正,由上級檢察機關組織人員展開專案調查,當為可替代的方案。這既與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權定位相符,又事實上實現了異地管轄。 呼籲更高層級的司法介入,是因為我們關注個案的正義;推動看守所管理體制的變革,是因為我們更要關注制度的正義。網民調查委員會已經成為過去,或許它還曾帶給我們一絲絲的失望。但網絡監督還要繼續下去,監督的最終目標,不僅要找出“躲貓貓”的真相,更要給責任者以相應的“罪與罰”,給難以自圓其說的制度設計以應有的“改與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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