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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遼寧刺死暴力拆遷者命案探源

http://www.CRNTT.com   2009-04-03 11:30:05  


4月1日,烏市又發生一起自建房遭百餘人暴力拆遷事件。圖爲事主郝蘭的妹妹被按到,腿被劃傷。(圖片由當事人提供;來源:人民網)
  中評社北京4月3日訊/上海解放網昨天登載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文章“刺死暴力拆遷者案不可選擇性不司法”,文章說,拆遷命案發生,公安部門迅速介入,刑事訴訟沿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開始了正常運轉,緣何當年拆遷者涉嫌“故意毀壞私人財物”一案,卻沒有如此司法“優待”?當司法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表現出迥然有異的兩張面孔,司法又如何能取信於人,并擔負起糾紛預防的神聖職能呢?全文如下:

  3月30日,遼寧本溪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張劍是本溪市人,其父張志國在該市某社區內擁有一座房屋,張劍與父親長年居住在一起。因為與當地一家地產開發公司在補償安置方案上談不攏,包括張劍家在內的多戶人家拒絕搬離居住了多年的老宅。然而2008年5月的一天,拆遷公司人員強行進入張劍家中,并與張劍夫婦發生衝突。張在反抗中將拆遷方一人刺死。 

  對這起拆遷悲劇,公訴方認為張劍已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辯護方則認為張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爭論也蔓延到了網絡,評論家們對張劍或挺或彈,都是理據在手,言之鑿鑿。然而罪與非罪、罪重或罪輕自有法院裁斷,新聞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并不能等同,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也只有一步之遙,要在兩者之間察微析疑,一個細節就足以影響全局。因而在筆者看來,與其在庭下激辯罪與罰,倒不如從個案出發來分析此類拆遷糾紛的根源及其化解之道。 

  從新聞事實上看,公力救濟渠道不暢,公安司法機關選擇性執法是導致這場拆遷悲劇的主因。報道稱,本溪市華廈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即拆遷人)計劃開發一個別墅項目,張劍家恰位於拆遷範圍之內。由此可見,這是一個商業拆遷項目。商業拆遷就必須尊重商業規律,不能強買強賣——當然也不能強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并未就拆遷達成一致意見,那麼,被拆遷人對其房產還擁有完整的產權。若強行拆除,就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不法侵害。更何況,本溪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早在2006年12月12日,即向華廈公司下發了《關於立即停止違規拆遷的通知》。但該公司并未按照要求停止違規拆遷。2008年4月30日,華廈公司派人將張劍家房屋中的一間半強行拆除,并打碎全部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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