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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空拋物鄰裡連坐看立法平衡

http://www.CRNTT.com   2009-12-29 16:53:40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侵權責任法草案》
  中評社北京12月29日訊/《新聞晨報》今天刊登檢察官楊濤的評論文章“從高空拋物鄰裡連坐看立法平衡”,文章表示,“讓高空住戶集體承擔責任,雖然可能損及無辜,但畢竟由集體承擔,每個人分擔的相對不會太多。何況,這種‘連坐’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連坐’,是一種‘責任推定’。因此,立法在權衡雙方的利益後,作出讓高層住戶集體承擔責任的規定,雖談不上完美,但作為一種權衡之計,也只能如此。”其內容如下:

  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侵權責任法》,其中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對於這一規定,媒體解讀為“高空拋物傷人,鄰裡要‘連坐’”,許多網民則表示了強烈的反對態度,有網民稱,“我並不是‘無限責任公司’,沒有義務監督鄰居做什麼,憑什麼要我為鄰居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可以說,在《侵權責任法》其他條款普遍叫好的情形下,這一條款引發的爭議是最大的。

  爭議並非現在才開始。上個世紀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則》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一條款並不包括鄰裡“連坐”,而是誰侵權誰負責。但是,隨著現代社會高層建築越來越多,高空拋物傷人而又找不到行為人的情形也隨之增加。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不斷通過判例來確定高層建築住戶的責任,典型的有:2000年,重慶某公司的董事長郝某被一只從天而降的煙灰缸砸在了頭上,當場昏迷倒地。在無法確定侵權人的情形下,郝將位於出事地點的兩幢居民樓的開發商及兩幢樓一定樓層以上的24戶居民先後告上了法庭。渝中區人民法院駁回了郝對於開發商的訴訟請求,判決24戶居民被告中的22戶共同分擔17萬餘元的賠償責任,每戶賠償8101.5元。

  類似這樣的判決,在近些年一直為人們所爭議。“誰侵權誰負責”,其他住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如何讓他們承擔賠償責任呢?而且,高層住戶也沒有監督鄰居的義務,他們在某種程度上也難以承擔這樣的義務,誰會一天到晚看鄰居在幹什麼呢?判決他們承擔責任也無法起到有效的預防作用。然而,諸如郝某這樣的受害人血淋淋的事實又擺在法院面前,他們受害的事實明顯,卻又找不到具體侵害者,他們又該怎麼辦呢?

  可想而知,立法者作出這樣的規定,一定經歷了艱難的選擇,經過無數次的爭議,而最終,則是一種利益平衡的結果。在現代社會,高空拋物傷人而找不到侵權人的情形很多,可以說每一個公民都是潛在的受害者,而且被高空拋物傷害的損失往往極為慘重,受害人得不到賠償,極不公正;而讓高空住戶集體承擔責任,雖然可能損及無辜,但畢竟由集體承擔,每個人分擔的相對不會太多。何況,這種“連坐”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連坐”,因為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高空拋物的人可以免責,這是一種“責任推定”----沒有證據證明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就推定其實施了侵權行為。因此,立法在權衡雙方的利益後,作出讓高層住戶集體承擔責任的規定,雖談不上完美,但作為一種權衡之計,也只能如此。

  其實,類似這種基於利益平衡而作出的規定並不少,比如關於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就是在對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的利益進行平衡,作出“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兩種責任劃分原則;關於網絡侵權的,也是在受害人與網絡提供商之間進行利益平衡,作出“提示規則”和“明知規則”兩種責任劃分規則。進而言之,法律本身就是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結果,因為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利益訴求,所謂利益平衡,體現在法律上就只能是讓多數人或者相對多數人滿意或感到大體公正,完美的法律從來沒有在塵世中扎根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