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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子夜審判不應提倡 | |
http://www.CRNTT.com 2010-02-10 11:54:09 |
但話又要說回來,法律上雖然沒有對此做出什麼明文禁止的規定,實踐層面上也可能是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但從生活常理和司法理性的角度分析,它們卻著實需要進一步反思和改進。比如上面提到的法院“子夜審判”或者“淩晨庭審”的事兒,我看就不值得提倡,更不能因為法官們在深夜、淩晨如此這般的“加班加點”而給予嘉獎。因為從早到晚甚至是從早到“早”的十幾個小時的持續庭審,雖說其間也會有短暫的休庭,但畢竟太消耗人的體能甚至智能。在各方都甚為疲憊的狀態下,要看到控辯雙方既有激情又保持充分理性的“精彩辯論”,實屬不易。有時,就連審案法官都被看出已經缺少了精心駕馭庭審和從容傾聽的耐心,更妄談進行縝密分析和細心求證了。司法實踐中多有出現法官談吐不佳,強行擠壓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論辯的時間,甚至出現媒體曾做報道過的一方突然“半夜雞叫”式的“爆料”、“抓狂”和“語無倫次”、“前後矛盾”、“神情失態”等現象,我看多少都與這一時段上參審人員身體疲憊、心態焦慮和意志減弱等“身心征兆”有著密切的關係。 司法本來就應該是一項特別講究理性的事業,法院的刑事審判結果更是性命攸關,需要更足夠的事實和證據去展示,需要進行更為充分、細致地辯法析理。所以,如何切實保證案件程序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如何使法院的案件審理保持客觀、中立、清醒和從容不迫,始終是追求司法公正過程中需要著力思考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關心“子夜審判”絕對不是什麼小題大做,而是對司法公正工作細節的一種關注。我們的法院,同樣應當仔細地傾聽與積極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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