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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協議第二次協商 成果評估

http://www.CRNTT.com   2010-04-14 11:38:02  


 
            (三)研析意見

  1、ECFA協商的“快、易、少”原則

  大陸主談代表、商務部台港澳司司長唐煒在協商會議開場致詞時就表示,將秉著“快、易、少”原則,盡早就ECFA主要內容達成協議。該原則在共識中則表述為“急迫性”、“必要性”及“較易達成協議”等原則。

  所謂“急迫性原則”(“快”),主要是指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正式協商時,兩岸均有默契,希望五六月完成簽署工作,特別是東協與大陸的自由貿易協定已於2010年1月正式生效,中國大陸與東協成員的九成進出口產品將免關稅,但台灣還要繳較高的關稅,競爭力大減,未來韓國與日本加入東協的區域經濟整合,台灣產業勢必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尤其是近年來韓國在大陸的市場佔有率自二零零五年開始已超越台灣。兩岸希望儘早簽署ECFA,所以在訂立早收清單時就要“求易”和“求少”。

  “較易達成協議原則”(“易”)是指先把較沒有爭議的降稅項目列入清單。因為在WTO架構下簽訂ECFA這類“雙邊免關稅協定”,一般原則都是“十年內逐漸消除雙方關稅”。但為了盡早展開經貿合作,協議的雙方都會遵循先易後難的原則,彼此先開放部分市場,以後再分階段進行商談。

  至於“必要性原則”(“少”)主要是指早期降稅的項目不可能在短時間內面面俱到,某些項目可留待往後再協商。例如,中國大陸與東協在二零零二年簽署“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後,仍於二零零四年和二零零五年就某些降稅項目進行談判。

  雖然兩岸未就具體的早期降稅項目達成共識,但確立了“快、易、少”原則,使各自的協商人員能在共同的方向和理念下訂立早收清單,令後續的協商工作事半功倍。

  2、守住不開放大陸農產品的原則

  對於在野黨質疑簽署ECFA將對台灣農業造成雙重打擊,政府一再重申兩岸洽簽經濟協議絕不會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830項農產品進口,未來倘台方與其他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依據WTO目前已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案例,針對重要農產品,台方可以主張延緩自由化期程,甚至可以主張例外排除,因此對農業不會有衝擊。對此,大陸在協商共識中,表示充分了解台灣農民的關切,故在商談中未要求台方進一步開放大陸農產品輸台,在其早期收穫要價中亦將不包括農產品,充分顯示台方在協商過程中“努力爭取我們要的、努力守住不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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