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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需要一個有說服力的判決

http://www.CRNTT.com   2011-05-15 08:56:22  


 
  三、城管在辦公室裡有沒有打人?

  在辦公室裡發生了什麼?只有二位死者和夏俊峰知道,但是死人不能說話,夏俊峰是當事人又不足以采信,那麼辦公室裡城管有沒有毆打夏俊峰呢?二審法官苗欣說,“控方提供了現場附近的證人曹陽、陶冶證言,證實二人沒有發現被害人毆打夏俊峰”。但是兩個“附近”的人(他們是死者同事!)“沒發現”,就能等同於毆打沒發生嗎?也就是說,其實沒有任何確鑿的證據證明毆打沒有發生。

  那麼毆打發生了嗎?按照法院認定,在街頭夏俊峰並沒有被毆打,夏俊峰還主動提出到隊裡解決,可見在夏俊峰打算去隊裡時,不應該攜帶有仇恨報復的心態,也就是說當時的“街頭爭執”沒有嚴重到會讓夏俊峰預謀到隊裡殺兩人(而且據說被害人申凱連街頭針對當事人的所謂起了“爭執”的“執法行為”都沒有參與,夏俊峰有什麼預謀殺人的主觀動機呢?)。而平日裡的夏俊峰,沒有劣跡,是個認真勞動、養家糊口的正常人。

  一個平時正常,也沒理由因為“街頭爭執”產生預謀殺人動機的人,突然在辦公室裡動了殺念,這怎能解釋得通?只有在辦公室發生毆打,導致夏俊峰防衛、或者憤怒之下報復殺人,才符合常理。
 
  三個疑問每個都是審判的根基

  如果不解釋為什麼不允許辯方證人出庭,卻對控方證人證物一邊倒式采信,那麼人們有理由懷疑這樣的審判在基礎上就失掉可信度,好比讓一個不守規則的裁判來執法比賽,比賽中的判罰還有任何合法性嗎?

  如果解釋不清在街頭“夏俊峰‘始終’供述無毆打”與“一城管打我後腦勺”的矛盾,那麼可以作為依據的證言主要就是圍觀群眾的有毆打證言和死者同事的無毆打證言,按常理推斷,哪個更可信?如果毆打是存在的,那麼即便夏俊峰到辦公室就是為了尋機會報復,這也屬於死者過錯引起的激憤殺人,判死刑立即執行就站不住腳。

  如果解釋不清一個無殺人動機、要到隊裡講理的人為何突然在辦公室裡動了殺念,那麼只能說在辦公室先有城管毆打夏俊峰才符合常理,那麼夏俊峰殺人就只能是“防衛”和“激憤殺人”之間選擇,判死刑立即執行就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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