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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偉:什麼是憲法?

http://www.CRNTT.com   2012-05-14 10:46:59  


 
  或許,從效用看,需要特別強調憲法應該是官民各方必須一體遵循的效力最高的法律。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法治國。我國與任何國際一樣,法首先指憲法,其次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如憲法相關事務、民商、行政、經濟、社會、刑事、訴訟與非訴訟程序等領域的法律,除法律外還有大量與之配套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等。

  在一國的全部行為準則中,憲法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現代法治國家,憲法與普通法律一起構成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採用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都是以最嚴格的程序、通常都是由制憲主體以2/3以上多數通過的,國民意志最全面、最集中、最權威的反映。毫無疑問,憲法本身的權威高於根據憲法所產生的機構的權威。所以,憲法是一國法律體系中位階最高的法律,制定普通法律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其內容必須符合憲法,與憲法內容抵觸的法律無效。對這一點,實行成文憲法的國家通常都由憲法本身或經由憲法慣例予以確認的,我國憲法也不例外。我國憲法規定: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作為整體,任何國家的法律體系都必須以憲法為根基,其他所有的法,不論它的名稱是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其他的什麼,都不能與憲法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一旦抵觸,就應該被認定為無效。或許有人會說,我們公權力機構違憲的情況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這是國家領導人都承認的事實,但問題是,憲法被違反了又怎麼樣呢?確實,出現違憲的情況也不一定亡國亡黨,但違憲得不到糾正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全國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執政黨的重大主張不能落實或受到扭曲,甚至為特定機構、個人的意志、主張所取代;國家法制失去統一的基礎,各地各領域自行其是;本應統一的法律秩序乃至社會經濟秩序受到破壞,等等。無論如何,如果違憲得不到糾正,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是不可能實現的。

  即使是對於法律之外的各種行為規範,如道德、政策、各政黨和團體的章程、各種組織內部的紀律、習慣等等,憲法也應該發揮相應的規範作用。憲法相對於法外的行為準則體系,也具有不同形式的最高性。只不過,憲法相對於這部分行為準則的最高性的表現形式和約束力往往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相對於中國的公權力機構、政黨、其他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的章程、紀律等等,憲法的最高性應該是強行的,即也應該有最高的法律約束力,與之抵觸的應屬無效,儘管這種效力在多數情況下是通過普通的法規範性文件的效力間接體現的。至於道德,它不是法律,但法律規範應該是中等高尚程度的道德的轉化形式,因此,憲法也是一國主流道德的集中表現,因而也應該有最高的道德約束力。

憲法是法律,與普通法律相比,憲法有特點。

  1.憲法與一定的民主事實相聯繫,是民主的表現。美國革命家潘恩說過,“一國的憲法不是政府的決議,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決議”。憲法應當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若沒有基本的民主事實,就不會真正有憲法,即使形式上有一個被稱為憲法的文件,那也是不會真正付諸實施的,是假的。因為,專制統治不需要憲法,最多只需要憲法做擺設,裝潢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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