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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與林案不可混為一談

http://www.CRNTT.com   2012-05-17 08:39:12  


 
  這些年台灣社會內部因對扁案和林案的看法分歧而產生對立和紛爭,有不少信徒希望透過宗教力量來形成社會共識,弭平傷痕。星雲大師出於對社會的責任感,一抒己見。其出發點無可厚非,但在實際操作中是否可行則有待商榷。

  根據島內相關法律,“總統”擁有“特赦權”,且沒有條件限制。不過,由於“特赦權”的本質是政治力介入司法權,因此歷屆台灣地區領導人都對此謹慎行事。

  台灣過去被“特赦”的對象可分三大類型:一是對台灣有大功者,澤及其後人;二是思想行為超越時代的政治犯、良心犯;三是“白米炸彈客”楊儒門,理由是“其情可憫”,目的在彰顯當局關懷農民之用心。按此而論,林毅夫可屬第三類,因其“叛逃”之舉畢竟發生在特定年代,實屬“其情可憫”,符合特赦條件。但陳水扁顯然是在此三例之外,所以星雲大師建議“軟禁”。但如果僅因陳水扁曾任領導人,就可以獲得寬待,仍不免有“刑不上大夫”之嫌。倘若日後有人犯了與扁相同的罪行,是否又可要求以“軟禁”代替“拘禁”呢?而且扁案和林案性質不同:陳水扁貪污受賄、以權謀私,而林毅夫“叛逃”只為回到祖國。兩案不可混為一談。這應該就是馬英九方面昨天回絕星雲大師建議的原因。
 
  來源:大公報 201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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