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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辦事處:賴幸媛修法說或別有含意 | |
http://www.CRNTT.com 2012-08-14 08:33:57 |
二、台灣方面或許還有“更具野心”的想法,就是趁此機會,以“一國兩區”的論述,“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定位,來互設“綜合性”的辦事機構。以台灣方面的設想來說,就象“陸委會”分別派駐香港、澳門的“香港事務局”或“澳門事務處”那樣,在大陸的主要城市設立“××事務局”。當然,其公開名稱可以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既然在北京的中央政府已經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亦即香港、澳門已置於北京的中央政府的管轄之下,“陸委會”都可以在此設立辦事機構,為何就不能在大陸地區的北京、上海等重要城市設立“綜合性”的辦事機構? 倘此,台灣方面派駐大陸各主要城市的綜合辦事機構,其功能就不單止是像海基會派駐台灣中部、南部的辦事機構那樣,為當地的台灣民眾辦理公證等業務,而是象“陸委會”分別派駐香港、澳門的辦事機構那樣,將台灣地區各相關部會的業務功能攏集在一起,具有“發證”甚至是“簽證”(對在大陸的外國人而言)的功能,是個“準外交單位”,因而還應享有“公務郵袋”的禮遇(為避免“一邊一國論”,而不叫“外交郵袋”)。 為體現“對等原則”,大陸方面派駐台灣的機構,也可照此模式辦理。倘此,就必須對《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進行性質上的修改了。 實際上,早在二零零八年六月第一次“陳江會”在北京舉行之時,海基會顧問兼發言人馮定國就即時宣稱,海峽兩會將會互設享有簽證功能的辦事處,並指這是“陳江會”的“最大賣點”,因而鬧得沸沸揚揚。而馬英九“黃金十年”的“循序穩健推動兩岸互設辦事機構”之說,則更是超越了海峽兩會,晉升為“兩岸”的層級。 其實,陳雲林曾經提出的由中國旅行社在台灣設立辦事處,為台灣居民代辦受理申請及代發“台胞證”的業務,以方便台灣居民到大陸旅遊、探親、公幹的建議,其業務性質是一個國家內部的“簽注”;而台灣方面所追求的“簽證”,則是屬於國與國關係。兩者具有性質上的差別,不可等同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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