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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敬璉:中國經濟社會矛盾幾乎到了臨界點

http://www.CRNTT.com   2012-09-03 09:04:46  


 
  第一,要在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官員中樹立法治觀念。法治觀念是當代先進政治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社會核心價值的一項重要內容。它不僅與中國“君權高於一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類傳統的專制皇權思想相對立,也與“專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一類自稱的“革命意識形態”有根本原則的區別。它要求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而一切組織和個人,包括執政黨和執政黨的領導成員,都必須和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而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在這方面,完全有必要進行“一次比較徹底的思想啟蒙運動,以解除意識形態的束縛,真正建立起現代核心價值觀”。

  第二,建立符合公認的基本正義的法律體系。首先,法律和行政機構的政令都必須符合憲法。憲法的主要內容和功能則是進行權力的配置:它一方面要確立公民的基本權利,保證這些權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要劃定政府的權限範圍,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權利。其次,在法治的條件下,法律必須具有透明性。透明性有以下的基本要求:一是立法過程要有公眾的廣泛參與;二是法律要為公眾所周知。按照現代法治觀念,不為公眾所周知的法律,是不生效的法律。現在有些政府官員無視人民的知情權,把反映公共事務處理過程並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當做黨政機關的“內部文件”,並加以“保密”,或者在公眾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政府內部尋求處理的辦法。在這種情況下,不法官員很容易上下其手,枉法害民。三是法律應當適用於全社會的一切行為主體,保持穩定和不追溯既往,這樣才能使公民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有穩定的預期,從而安心發展自己的事業。否則行為主體就無法主宰自己的命運,而只能靠找關係、送賄賂等辦法央求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權的官員幫忙開特例,才能辦成自己的事情。

  第三,實現法官的獨立審判和公正執法。獨立審判和公正執法是建立法治的一項基本要求,而司法人員的腐敗和行政干預是實現這一基本要求的主要障礙。為了消除這種障礙,除了完善制度,主要要靠提高法官的素質和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也要通過自己的黨員幹部對黨組織嚴格遵紀守法和司法工作的合憲性和合規性起監督保證作用。但是,這種監督保證作用只針對人員任命和審判程序的公正性,而不是直接任命官員、干預具體案件的審判和決定審判結果。

  《財經》:如果說,法治是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那麼政府改革就是政治改革的關鍵內容。目前,中國的政府仍然是“全能政府”體制,雖然一些官員也把“為人民服務”、“做人民公僕”的口號寫在墻上,掛在嘴邊,可是他們實際上處在“社會的主人”和“群眾的首長”的地位上,以“國家目標”和“公共利益”的名義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社會,在一切問題上包括關係人民重大切身利益的問題上替“治下”的“百姓”做主。在中國這樣一個有長期專制主義傳統的國家,這種完全顛倒了的關係甚至能夠得到大眾的認可。地方官員被百姓稱為“父母官”,為政清廉的官員,被譽為“民之父母”,都成為見怪不怪、習以為常的事情。正是因為存在著這樣一些與現代政治文明格格不入的陳規陋習,才會使一些負責官員在一些關係大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上採取極不負責的態度。還有一些不法官員不但不為選民和納稅人服務,還利用自己的權勢恣意侵犯他們的利益。許多地方發生的強制拆遷事件,就是官員恣意侵犯公民利益的典型。

  吳敬璉:130年前,馬克思和恩格斯在總結巴黎公社的經驗時,曾經反覆申論,最重要的事情是全力“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僕變為社會主人”。由列寧的“國家的辛迪加”發展而來的“全能政府”體制,其最大弊病,就是顛倒了政府和人民之間的主僕關係。

  政府改革就是要把這種被顛倒了的主僕關係重新顛倒過來,建立起符合現代政治文明要求的政府體制。鄧小平曾經根據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的歷史教訓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他雖然認識到這一點,但是由於沒有在實際上解決領導制度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

  由於政府既是政治改革的對象,又是政治改革的一個主要推動力量,政府自身的改革就成為推進政治改革的關鍵。

  《財經》:雖然現在許多人都認識到政府要改革,但是對於政府改革的目標,爭議很多。有人主張“小政府就是好政府”,有人主張加強政府的控制。

  吳敬璉:我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偏頗之處。在我看來,政府改革的目標應該是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所謂有限政府,是和計劃經濟下的全能政府(無限政府)相反的政府形態。從經濟方面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職能範圍是有限的,它所掌握的資源限於與公共物品的提供有關的資源,而不能任意擴張。稀缺資源的基本配置者的角色應當由市場去擔當。所謂有效政府,則是政府應當在納稅人的監督之下,改善政府的管理,杜絕貪污和浪費,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地為公眾提供服務。

  《財經》:是否可以這樣理解,有限政府就是要限制政府權力,有效政府就是要求政府提供高效率的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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