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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改革應形成財政法治共識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10 08:19:11 |
因此,房產稅改革的目的,長遠角度應更注重於籌集地方財政收入方面。在地方政府失去農業稅收入、依靠土地財政不可為繼的情況下,仿照發達國家做法開征房產稅,是法治環境下的較優路徑選擇。目前有地方官員力挺房產稅的報道,也表明地方政府從長遠考慮希望在此方面有所作為。 在試點房產稅主要目的是籌集地方財政收入的判斷下,宏觀上還需要進一步釐清兩個問題,即中央和地方稅權關係、財政法治理念下的制度要求。 中央與地方的稅權配置有待釐清 文章表示,中國1994年進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在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的基礎上配置中央稅權與地方稅權。完整意義上的地方稅權,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征管權和稅收收益權。然而中國目前的稅收立法權完整地集中在中央,不僅涉及地方稅種的稅法、條例和實施細則都由中央制定,而且中央經常自行調整稅種的歸屬、中央地方共享稅分享比例,這就導致地方稅權收益界限並不明晰。 房產稅作為財產稅的主體稅種,性質上屬於地方稅。目前試點也是由上海、重慶地方先行改革。由兩個地方政府出台細則先行試點的做法,在中國立法改革領域也有先例,不會與稅收法定、中央地方稅權配置等原則產生重大衝突。但如果繼續擴容試點,將會帶來地方稅收立法權的理論問題:在改革擴容前,需要解決地方是否享有地方稅收立法權、在多大範圍內享有、如何避免地方稅權惡性競爭等問題。 而這些問題的解決,都有賴於對分稅制和財政法治的通盤考慮。 財政法治理念對房產稅改革的要求 文章介紹,現代稅收國家理論認為,稅收目的是保障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要求財政民主、稅收法治。財政民主既要求財政決策民主、財政分權,也要求進行財政民主監督,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財政公開。 房產稅作為地方政府籌集公共財政收入的手段,與地方財政績效考核、財政民主監督密切相關。在民主財政要求下,房產稅籌集收入的目的、用途,地方政府為地方公共事業及福利增長做出多少業績,都需要納入考核的範圍,以此讓納稅人評判地方政府的財政績效。最低限度的財政公開要求,是地方政府應當對房產稅收入及其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公開,並接受質詢。 現有的試點城市僅公布估計的房產稅收入,並未披露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並不符合財政公開和財政監督的基本要求,也會給公眾留下圈錢的不良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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