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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搶貨物被撞,撞死不是白撞

http://www.CRNTT.com   2013-02-26 10:34:53  


 
  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是保護他人,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則是為了保護自己

  行人(包括非機動車駕駛人)與交通工具之間發生的衝突,從本質意義上說是侵犯他人通行權與侵犯他人生命權的矛盾。行人違章穿行馬路,侵犯了交通工具的通行權;交通工具撞傷或撞死違章的行人,就侵犯了行人的生命權。所謂行人“違章”,如不走人行橫道、闖紅燈,絕不等於所謂“違法”。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當然有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但此與汽車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有本質的不同。汽車駕駛人履行此項義務,目的是保護他人免受傷害,是本來意義上的法定義務。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履行此項義務,目的是保護自己免受傷害,不是本來意義上的“法定義務。

  受害人的自甘冒險行為,並不是追求車禍撞人發生,加害人可以採取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

  非機動車、行人上高速公路通行的行為一般認為是一種自甘冒險行為。即指行為人即被害人原可預見損害之發生而又自願冒損害發生之危險,而損害果真不幸發生。而一般來說,受害人並不追求損害結果的發生,他僅是意識到損害發生的可能性,並沒有去追求損害自身的結果。

  另外,在受害人故意致自己損害時,加害人要避免損害的發生往往是困難的。而在受害人自甘冒險的情況下,加害人往往可以採取某種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所以,加害人也可能是有過失的。具體而言,汽車要比人優,車輛間則以增減速、控制力、最小徑回轉能力等性能上較好的汽車為優,或以速度、硬度、重量、大小方面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的汽車為優。因此,在受害人自甘冒險的情況下,應當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審慎地認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和過錯程度,以決定責任和責任範圍。

  實行無過錯責任,是整個社會的消費者分擔了責任,是公平合理、符合社會正義的

  自第一輛汽車問世以來,交通事故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由於大多數被告都有保險,所以賠償給原告的損失實際上己經由整個擁有和駕駛機動車的人組成的集團分攤了。這樣每個被告身上的責任就減輕了,同時他的保險費率會在可以承受的限度內略有增加。因此,對每一個機動車擁有者和駕駛者的過錯的評估不是建立在他個人過錯基礎之上的,而僅僅是他從整個集團過錯中分攤到的適當的一部分。可見,從表明上看,實行無過錯責任,似乎對汽車公司、汽車所有人很苛刻,實際上是整個社會的消費者分擔了責任,是公平合理、符合社會正義的。

  □ 結 語

  村民擅闖高速哄搶散落的貨物,作為個案固然有其該被批評之處,但這並不是表示同類的事故就屬“撞死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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