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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案不應忽略性賄賂

http://www.CRNTT.com   2013-06-13 10:47:52  


 
相關鏈接:劉志軍受審 未涉及接受性賄賂

  新京報 張媛 張玉學2013-06-11 03:54

  ■ “劉志軍受審 承認受賄濫用職權”追蹤

  新京報訊 (記者張媛 張玉學)6月9日,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劉志軍的辯護人錢列陽稱,無論是案卷還是庭審,均未涉及劉志軍接受性賄賂的內容,檢方也未對此提出指控。

  庭審時,檢方指控劉志軍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6460餘萬元(本報昨日報道)。

  劉志軍嫖宿女商人出資

  在劉志軍案中,山西女商人丁羽心(又名丁書苗,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行賄罪被另案處理)是關鍵人物。她曾是北京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1997年與劉志軍相識,後關係密切。

  檢方指控,劉志軍在2004年至2011年,主要通過鐵路項目、獲取鐵路車皮計劃等方式,幫助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利39.76億元。劉志軍的上述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

  2012年5月,有關部門在對劉志軍問題調查情況通報中稱,丁羽心以金錢開路,處心積慮滿足劉的權欲、色欲。劉志軍在2003年至2009年間,先後在豪華酒店、高消費娛樂場所與丁羽心出資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材料證實,劉志軍接受相關部門調查時交代:“我全力幫助丁羽心做大做強,就是要把丁的企業打造成自己仕途的經濟基礎,讓丁羽心在我需要時,到處奔走,用錢鋪路,大把花錢,滿足我的私欲”。

  劉志軍在檢查中也寫道:“隨著職務的不斷提升,權力不斷增大,自己的私欲——官欲、貪欲、色欲、功名欲越來越膨脹,嚴重違紀違法”。

  律師稱刑法無“性賄賂”

  針對有關部門通報的丁羽心出資安排劉志軍與多名女性嫖宿內容,劉志軍的辯護人錢列陽稱,無論是案卷還是庭審,均未涉及劉志軍接受性賄賂,“也未涉及女人問題”。檢方指控的內容僅限於金錢和財產利益,未對此提出指控。

  “我認可現實生活中性賄賂確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按照現有法律規定,並不存在刑法上的性賄賂概念。”錢列陽說。

■ 說法

  律師:“性賄賂”面臨取證難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認為,在過去將近十年間,實務界、學界一直針對性賄賂問題是否入刑存在爭議,一方面是個別官員生活腐化問題確實嚴重,相比於財產貪污,官員“性貪”屢見不鮮。但另一方面,傳統觀念上,性賄賂被列入道德層面,屬於違紀行為。如果性賄賂一旦納入刑事法律範疇,必然面臨取證難題。

  易勝華介紹,法院在審理涉嫌強姦的刑事案件時,只著重審理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對於雙方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會很詳細地描述。審理性賄賂案件則大不相同,涉案過程牽扯到二人發生性行為本身的時間、地點、次數、是否有利益約定。“從中國傳統文化上,性行為本身就難以啟齒,如果放在嚴肅的法庭上舉證、質證並接受調查,本身就存在難度。如果雙方確系或反咬說是‘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又該如何界定”?

  易勝華稱,在劉志軍一案中,丁羽心作為謀求利益者,本人並沒有與劉志軍發生關係,相反是把幾個不同女性作為一種物品獻給了劉志軍。從法律上,丁羽心和幾個女性屬於何種關係、幾個女性算不算刑法上的被害人,都將面臨難題——這些也是長年以來性賄賂沒有入刑的關鍵所在,這還有待於偵查技術等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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