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 |
行使公權力是為進行兩岸政治對話開路? | |
http://www.CRNTT.com 2013-06-28 10:03:12 |
“公權力”,就是是指公共組織根據公共意志,組織、協調和控制社會與個人的力量(社會影響力),或者說是人類社會和群體組織有序運轉的指揮、決策和管理能力。這個公共組織往往表現為各級政府部門和一些準公共組織等。因此,公權力是國家的主要象徵,也是國家一切職能活動的根本前提。因為“國家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社會,把公共的權力變成支配公共的權力”。而“行使公權力”,是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公權力至少具有三個明顯的基本特徵:其一,從主體上看,公權力屬於公眾而非某個個人。它是公眾的權力,民大眾的權力。也就是說,公共性是公權力的核心內涵。所謂公共性指的是一種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種共用性而非排他性,一種共同性而非差異性。其二,從客體上看,公權力應該指向的是公共事務。純粹私域的事務不應該動用公權力去干涉,否則,就是侵犯了私權;其三,從功能上看,公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是公共利益。公權力是承擔著公共責任並且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否則,公權力就很有可能變成私化和私有。 自二零零八年六月兩岸恢復協商至今,一方面促進兩岸關係更開放更密切的交流,另方面也意味兩岸關係已經形成一種特殊的治理狀態。兩岸事務依靠各自政府單方的管理已很難回應未來的需求。只有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情況下,以兩岸行使公權力的實務部門公權力正式出面進行協商,才能取得新的發展方向與空間。實際上,目前兩岸關係結構仍是一種不完全的治理結構,一方面雖然兩岸國家機器的政治力量,都企圖建構由上而下的掌握管理兩岸互動的權威,以及由此權威所延伸出來的秩序,但是雙方又不願或不能直接有官方接觸,於是在另一方面又必須透過半官方的代理者或民間社會的力量作為中介。但是,兩岸政府卻又努力地想要把兩岸的關係結構固著在以國家或政府為中心的方向上。因而兩岸關係雖然出現包括企業、非政府組織在內的民間社會各種力量共同投入參與的格局,但卻仍然沒有形成完全的治理結構。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