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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婚姻制度有坍塌之險?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50:31  


同性婚姻的主張者們追求婚姻制度的承認,然而婚姻制度承認他們的代價,很可能是令這一制度本身失去存在的意義。
  中評社北京7月4日訊/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經9名大法官裁決,認定《聯邦保護婚姻法》侵犯了美國12個州和華府可能結婚的同性伴侶獲得福利的平等保障,並宣布《聯邦保護婚姻法》將婚姻只定義為一男一女組合的條文違憲,不具有法律效力。

  美國堪稱是“同性戀權利運動”的重要堡壘,但由於國內強大的保守主義力量,也是這一運動最難攻克的目標,美國僅有9個州承認同性戀婚姻,卻有31個州的憲法明文規定僅承認異性婚姻。最高法院的這一裁定,雖然並不是對同性婚姻的直接肯定,但意味著同性婚姻在聯邦層次上的障礙已經掃清。

  考慮到美國的法律、政治體制和生活方式在全球範圍內巨大的示範作用,將美國最高法院這一裁定稱為“同性戀權利”運動史上最重大的勝利之一也不為過,毫無疑問的是,這也是對婚姻制度最沉重的一擊。

  不是改變,而是摧毀

  長久以來,同性婚姻的主張者一直用這樣一個問題質問保守派:“婚姻為什麼不能發生在同性之間?”

  “傳統”兩個字已經無法回答這種質疑,保守派自己認為婚姻的傳統必須被守護,但不能要求對方和自己一樣,保持對人類婚姻傳統同等的敬畏。包括在中國國內,同性婚姻的反對者一般都用“雪崩效應”作為自己反對的理由:“如果人可以和同性結婚,那麼為什麼只能兩個人結婚,而不能三個人,四個人結婚?為什麼只能兩個近親以外的人結婚,而不能是兄妹,母子結婚?”

  而對這種問題,同性婚姻的主張者往往有直率而令人瞠目的回答,國內著名同性婚姻主張者李銀河,就曾表示:“一切東西都應該要豐富多彩。如果家庭都只是一夫一妻這個模式,反而顯得過於單調。”而當美國著名的同性戀運動領袖施帕爾曼被問及同性婚姻後下一個爭取目標時,他明確回答:“爭取三個人結婚的可能。”

  但問題是,既然如此又何必爭取所謂的結婚權呢?

  在大多數國家都已經取消了非法同居的罪名,兩個未婚成年人之間只要自願,即可在一起生活,甚至三個人自願生活在一起也一般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除了實行人口控制政策的中國以外,大多數國家亦不對未婚先孕、非婚懷孕進行限制,兩個成年人不辦理結婚手續,在一起生兒育女都沒有任何法律障礙,事實上這種生活方式在歐洲頗為普遍。2004年英國的結婚率為每千人5.1人,法國為4.3人,法國的結婚率僅為中國的1/3。

  2005年法國59%的新生兒父母沒有結婚,而且這些孩子的母親,大多數都不是單身母親或未成年母親,她們只是自願在不結婚的情況下生孩子。也就是說,婚姻在今天已經不是二人關係的唯一選擇,而只是諸多選擇當中相對保守的一種。這種關係至少有三個基本特點,在任何國家的婚姻關係中都普遍存在:第一,婚姻發生在異性之間;第二,婚姻關係是一對一的;第三,婚姻關係具有排他性,婚姻中的一方不能私下出軌,更不能夠同時與其他人締結這樣的關係。

  既然同性婚姻的主張者對這樣的關係不滿,甚至對這三點中的任何一點都不能同意,那麼他們為什麼不去創造他們自己的結合方式,而一心要改變婚姻關係呢?須知如果連這三個基本點都改變的話,那麼就不是改變婚姻,而是摧毀婚姻。

  在本次最高法院的9人投票中,曾被認為是中立者的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投出了支持同性婚姻的關鍵一票,除了撰寫此次判定《聯邦婚姻保護法》違憲的多數意見,肯尼迪還在1996年的“羅默訴埃文斯案”中撰寫過另一份相似的司法意見。1992年11月3日,美國科羅拉多州通過公投決定在該州憲法中加入“第二修正案”的條款。“第二修正案”的禁止該州“各級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為或司法部門,針對上述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雙性戀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護措施”。1996年肯尼迪在“羅默訴埃文斯案”的最終判決中,裁定科羅拉多州憲法“第二修正案”違背聯邦憲法。肯尼迪在判決意見中聲稱,他認為同性戀者平權運動是種族平權運動的合法繼承。平權運動的核心,是“給弱者和特殊群體同樣的權利”,以犧牲持續正義的方式去追求結果正義,在這種邏輯之下,他將“結婚的權利”贈予同性戀者,也就成為理所當然的事情。

  婚姻被視為了便利性安排

  自然,同性婚姻的主張者也可以這樣批駁保守一方:你們喜歡傳統婚姻是你們自己的事,但是你們憑什麼要壟斷對婚姻的定義,並且讓國家權力對你們的婚姻定義背書?你們擁有你們的婚姻,我們擁有我們的婚姻,難道兩者之間存在什麼衝突?

  作為一個反對同性婚姻的保守派,筆者本人也經常面臨這樣的質問:教會拒絕給同性戀夫妻證婚就可以了,憑什麼要讓國家權力為你們敵視同性戀的宗教觀念背書?

  實際上這並不是一個新奇的意見,國家為什麼要來規定婚姻的形式,而不是讓民間自己制定隨心所欲的關係合同呢?一些無政府主義者早已對這一點提出質疑,他們反對由國家背書的婚姻制度,而且進一步認為,既然婚姻是一種契約關係,那麼合同法原本就可以實現對婚姻的徹底替代。

  傳統理念對此的辯護是,婚姻關係作為社會的基石,因其重要性,所以婚姻關係的締結,應該通過國家的認證,這其實無法回應上述質疑,因為一般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樣可以得到保證。不過,對於國家認證婚姻還有一個更加通情達理也現實得多的理由:此舉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

  換言之,你當然可以隨意締結合同,但是大多數人為了省事,會沿用前人制訂出的、實行效果還不錯、而且法律上也沒什麼漏洞的合同,政府對所有選擇這一合同的人頒發統一的認證,這就出現了結婚證。由政府通過頒發結婚證來認證婚姻關係的理由不是因為婚姻重要,而是因為婚姻這種關係很常見,由政府作為公證方具有效率上的優勢。

  我們在很多看似與婚姻無關的情況下,都會被人問到自己的婚姻狀態,比如辦理貸款、應聘工作,這是因為當我們說一個人處於已婚狀態,則意味著他有一個固定的伴侶;他的工作和收入狀況有很大概率比非婚狀態中的人更為穩定;他們兩人對自己的生活很可能有長期的打算;在中國,這也意味著有不低於80%的幾率他們打算要生孩子或者已經有了孩子……這是婚姻關係“降低交易成本”的另一層含義。比這些個人生活狀態更為重要的是,婚姻關係意味著在法律上有一整套與之配套的安排,根據美國政府問責辦公室統計,美國公民基於婚姻的權利安排多達1138項,涵蓋遺產稅、社保、退休金、退伍軍人福利、醫院探視權等各方面。

  而如果我們對婚姻這一形式作出不斷的修改,即使我們把婚姻僅僅看成一種便利性的安排,其意義也會蕩然無存。國內一位同性婚姻的反對者曾假設說,如果同性婚姻等顛覆婚姻的主張一一實現,那麼我們在辦公室宣布自己即將結婚,這個信息的價值幾乎為零,同事們還得繼續問你,是跟男人還是女人結婚,跟一個人還是幾個人。這種情況下,雖然沒有誰故意地貶損婚姻,然而婚姻卻已經變成一般的民事合同?

  同性婚姻的主張者們追求婚姻制度的承認,然而婚姻制度承認他們的代價,很可能是令這一制度本身失去存在的意義。

  最後提供一個“他山之石”:由於“未婚同居”漸成社會潮流,法國政府1999年底為保護同居人群的權益,專門制定一項特殊法律,叫做“同居協議”。最近幾年來法國“同居率”已經超過結婚率,“同居協議”大有代替《婚姻法》之勢,這一協議也成為法國同性戀者普遍的選擇。或許,與其和保守派在婚姻問題上正面交鋒,還不如呼喚一下這種制度創新。

  作者:鄭楮 媒體人

  來源:時代周報 2013年07月04日03:15 題:人類婚姻制度有坍塌之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