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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主張劉志軍不死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10 11:03:27 |
4、劉志軍不判死,有利於政局穩定。 劉志軍被檢方起訴的受賄金額是6400萬元,而事實上會遠遠大於這個數字,尤其是案件中披露出來的劉志軍準備花錢賣副總理的官帽,更讓人覺著聳人聽聞,觸目驚心。作為部級幹部,浸淫官場多年,一定深諳官場升遷之道。劉志軍的“計劃”無意中踢爆了上至高層也居然存在著賣官鬻爵勾當。那麼,劉志軍一步步高(002251,股吧)升,免不了是金錢鋪路;曾經接受過劉志軍賄賂的各個層級的官員揭露出來沒有?有人說,那些都是小蝦米,不說也罷。那麼,劉志軍官至副部、正部級別該不會沒花錢吧?如果花錢了,誰能夠受下並能夠幫助劉志軍實現副部、正部的夢想呢?能夠幫助劉志軍實現副部、正部的夢想,一定不會是什麼小蝦米,稱之為大老虎也一點也不為過;在打老虎、拍蒼蠅的今天,這樣的老虎該不該挖?如果“拔出蘿蔔帶出泥”,會造成中國官場的強烈地震嗎?或許,為劉志軍發放免死金牌,完全是為了保持政局之穩定。試想,如果判處劉志軍死刑了,劉志軍就沒有任何顧忌,誰能保證他不牽扯出曾經或現在仍然位高權重、權傾朝野之人?一旦牽出,是“打”還是“不打”?這都關乎著政府形象與政局穩定。所以,從大局考慮,劉志軍不能死。 當然,劉志軍該死的理由也有很多,這不是本短文探討的重點,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網上搜索。 四 官方:檢察院主張不殺的三點理由 審判長白山雲:之所以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基於以下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第一,劉志軍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且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檢察機關及劉志軍的辯護律師在庭審中提出依法對其可從輕處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分子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經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劉志軍所犯受賄罪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第二,案發後劉志軍及其家屬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其受賄贓款大部分已追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賄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依據上述規定,劉志軍及其家屬在案發後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大部分受賄贓款已追繳,表明其具有積極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第三,劉志軍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案情以及劉志軍具有的上述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認為對劉志軍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故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三【新華社:劉志軍死緩昭示法治精神】新華社發文稱,一審判決基於劉志軍如實交代、認罪悔罪等表現和法律的規定,從嚴從重判決劉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給予劉應有的懲罰。這一判決,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更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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