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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言論仲裁”啟示

http://www.CRNTT.com   2013-08-07 10:35:02  


 
  “其實對於裁判結果,我們只能進行勸告,並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言論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韓慧淵對時代周報記者談道,但是她解釋,由於裁判委員會的成員裡總是有一名現役的法官,如果雙方再去打官司,這裡裁判的意見會直接呈給法院,而且對法院判決有重大影響,沒有什麼意外的話,法院的判決和仲裁委員會的判決不會有出入,所以一般就把仲裁委員會的判決當做法院的判決。

  在言論仲裁委員會,一場典型的判決一般是這樣的,申請方也就是受害人或企業提出申請,委員會就會對這個案件進行處理,調解仲裁的時候,除了必須由現任的法院部長法官擔任仲裁部長外,還會由律師、新聞學教授和經驗豐富的退休記者組成委員會,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公正性和權威性。2012年,韓國言論仲裁委員會共處理2401件案件,解決率達71.5%。

  這些法官也好,學者也好,新聞教授也好,均是兼任的。他們在這裡工作也不收取報酬,委員會僅僅給他們提供一些食宿和交通開銷而已。這種兼職其實也不是完全沒有好處的,這些人獲得的社會資源和威望是很客觀的。在韓國這樣的實行民主制度的社會,媒體的社會影響力不言而喻,而能夠監督媒體的組織,自然會具有更高的社會影響力。這也就是像權誠這樣已經在社會上高權重的法官而來這裡“兼職”。

  和法院相比,委員會的仲裁具有很大的優勢,比如時間很快,將在受理之日起14天內免費處理,而法院起碼要6個月以上。解決的方式上也很多樣化,可以進行經濟賠償,删除報道,作更正或者無罪報道,也可以道歉或進行糾正的後續報道等。而法院只能進行勝訴或者敗訴的裁決,另外走法庭程序也耗資不菲,需要支付律師費、手續費,文件發送費等。

  作為被申請或者說被告的一方,媒體的定義根據《媒體仲裁與受害救濟法案》第二條,包括電視、報紙、定期刊物、網絡新聞、通訊社和門戶網站。現在關於網絡方面的訴訟並不少見,首爾每年春季櫻花盛開,聯合通訊社就拍攝了一張男女在櫻花下行走的照片,並命名為《櫻花下的愛情》。這就闖禍了,因為那對男女只是同事關係,根本不是情侶,男性的妻子還身懷六甲,結果在網上看到這張照片怒不可遏,全家不寧。事後該男性申請了委員會進行仲裁,最後判聯合通訊社賠償400萬韓元,另外一家轉載的網媒賠償150萬韓元。

  “自媒體如推特(Twitter)和臉書(Facebook)在韓國不被認為是媒體,所以與自媒體發生衝突,只能通過法院解決,仲裁委員會就愛莫能助了。”沈榮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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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了言論仲裁委員會後,形形色色的涉及個人或企業與媒體的糾紛都被提交到仲裁委員會調解或仲裁,既有涉及企業的,也有涉及個人乃至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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