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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制度向何處去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1 08:11:01 |
三、“內置金融”是農民村社共同體(集體)成員地權和農戶地權充分實現的基礎性制度
文章表示,“內置金融”是專指農民村社共同體內部的合作互助金融。農民的土地權利實際上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方面是農地農用權利和建設用地非農用權利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等,另一方面是農地和非農地使用權等的變現—抵押或交易權或處置權。顯然,農民的兩部分地權在台灣比大陸要充分。為何如此?很多人的解釋是:台灣的土地制度是私有制的,大陸是公有制—集體所有制的。 但這完全是誤讀。 首先,農村土地村民共同體集體所有制不是公有制,是民有制的,也是農民農地私有權的一種實現形式。集體所有制只有在過去沒有市場、實行命令或計劃經濟和統購統銷制度條件下才表現為“半公有制”性質—即所謂的“半社會主義”性質。在今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和統購統銷沒有了,村民土地集體所有制沒有半點全民所有—公有制性質了,現在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當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公有制了。 其次,台灣農戶的農地和農民共同體(農會)的非農地之所以能夠抵押貸款,是因為農會內部有金融,即“內置金融”。如果台灣農會沒有農信部,台灣農民及農會的地也是不能抵押貸款的。如果大陸在村社共同體內部建立起“內置金融”,農戶的承包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照樣可以實現抵押貸款和在農民共同體內部充分流動。我在河南信陽郝堂村等地做過的十多年實驗充分證明了這點。 因此,中國大陸農村發展的關鍵不是農地制度不適應金融制度,而是金融制度(農民組織內部的合作互助金融缺乏)不適應農地制度。當務之急是讓中國農村農民組織的內置金融發展壯大。 東亞小農的農地根本不可能在正規金融體系裡抵押貸款,這是銀行的一般職員都明白的—不願意給小企業貸款,怎麼可能給小農戶貸款? 無論是日本、韓國還是中國台灣,都用了上百年的時間保護性、扶持性發展農民組織的內部金融—內置金融,甚至限制其他形式的金融在農村發展,因為東亞小農的農地只能在農民共同體內的合作金融裡實現抵押貸款(因為農地規模太小、且地塊分散)。 四、城鄉土地產權交易應該是兩個不同市場 文章分析,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和城市土地產權交易是兩個不同的市場,這是真正的正常狀態。 日本和中國台灣農民的土地只准許優先在農民之間交易,並且要經過農會和水利會同意。日本和台灣農民的農地只能在農會(農協)內部金融抵押貸款,正規銀行不接受小農農地抵押貸款(只有極個別例外)。日本和台灣農民及其共同體的建設用地也是在另外(非主流)一個市場上交易和另一個非正規金融體系內進行抵押貸款。 中國大陸的城市土地是能夠在正規市場上正常買賣和在正規金融體系內抵押貸款的,但中國很多人從來就不明白農村農地和建設用地是應該建立另外一個市場體系和金融體系來充分實行產權的。最近在一個村子做“金地融托經服社”的實驗,這個村子的承包地是30年不變的(2028年到期),“金地融托經服社”建立起來後,農戶的承包地可以估價後存入經服社(存的時間越長,利率越高,農地“存款”收入也越高),農戶的承包地也可以委托經服社經營,也可以在經服社抵押貸款;農戶的住宅和林地也都可以估價後存入、或信托、或抵押給經服社。假如該村有人已經進城很多年了,想把其共同體(集體)成員的份額土地所有權、承包地、宅基地或房屋變現(退出村社),完全可以通過“金地融托經服社”實現。這個實驗證明,維持土地村社共同體集體所有制是有利人口流動和村社成員地權流動的。 目前已經進城的很多“新城市人”和“准城市人”在老家還有承包地和住宅,但不能變現,總以為是集體所有制不好。其實不是集體所有制不好,從某種意義上講,集體所有制就是一人一份的股份制,如果集體所有制是實實在在的,集體有實實在在的“實力”(如金地融托經服社),集體成員權就可以實現有償退出。 而要想實現集體成員權的有償退出,就必須做實集體所有制,而不是虛置集體所有權。虛置了集體所有權,農地給你一百年,你到死也可能帶不走你的一畝三分地的地權。日韓台農民地權能夠充分實現,不是所謂的私有化了,而是有實力強大的農會及農會內置金融做後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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