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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童犯罪,教化為先

http://www.CRNTT.com   2013-12-10 12:20:52  


 
  兒童沒有能力承擔行為責任,不應對兒童進行刑事問責,嚴懲不會遏制兒童犯罪

  人們付出了大量道德、法律和科學的成本才得出不應對兒童進行刑事問責的觀點。雖然在某個年齡段以上的兒童是知道很多行為是"不對"的,但是他們並沒有完整的能力去通過理性給錯誤行為加以限制,思辨性地得出善惡的結論——他們在生理上還不是完整的、可以承擔自己行為責任的"人"。(@灰鴿子銀水) 事實上,嚴懲少年犯並不會遏制兒童犯罪,很多少年犯在監獄裡學成了職業罪犯。 

  1993年英國詹姆斯·巴爾傑案(James Bulger)中,10歲的羅伯特(Robert Thompson)和喬恩(Jon Venables)受到嚴懲,被普雷斯頓皇家法庭判處8年監禁,並最終加刑至15年。在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介入下,2001年,兩人提前結束牢獄之災。但懲罰的結果是他們沒有變成更好的人。喬恩出獄後一直麻煩不斷,多次因鬥毆與持有可卡因被警方傳喚。2010年2月,喬恩電腦中被發現竟有大量兒童色情資料,在網絡上下載並傳播兒童色情。這使他再次入獄。

  處置頑劣兒童和少年,域外少年司法制度普遍趨向由懲罰和懲處改為重令少年改過自新並重新融入社會

  2002年,香港當局全面檢討少年司法制度,以確保尚有檢控以外的其他有效方法,既足以保障社會治安,又可防止誤入歧途的少年泥足深陷,淪為慣犯。為此,香港保安局委托顧問進行研究,就外國採取什麼措施處理未屆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頑劣兒童和已逾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少年。《用檢控以外的措施處理頑劣兒童和少年:海外經驗和香港可采納的方案》研究顯示,域外的少年司法制度普遍趨向由懲罰和懲處、以及純福利模式,改為重令少年改過自新並重新融入社會。要求犯罪人為自己的罪行負責;彌補所造成的損害;令犯罪人、受害人和社會重新互相接納;以及使受罪行影響的各方,包括犯罪人、其家人、受害人和社會得以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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