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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綏銘:禁娼究竟為誰服務?

http://www.CRNTT.com   2014-02-16 11:21:10  


 
  至於現在所定義的那種賣淫,則主要是以社會的中層和下層為顧客的,無論怎麼禁止和懲罰,也不會傷到“上流社會”的一根毫毛,反而可以顯示一下:上層人物是多麼地關心平民百姓的道德完善啊。

  馬克思對此洞若觀火,有著精辟的論述。他認為,一切法律都是為統治階層的利益服務的,禁娼法律就能例外嗎?

  當然,這也是有傳統的,至少在中國確實如此。古代的達官顯貴可以買妾、買丫頭來“收房”,沒有人會說這是嫖娼,而那些連老婆都娶不起的窮男人,除了偷情,只能去妓院,結果被叫做嫖娼。

不過,中國古代的儒家多少還是講一些道理的,因此各位皇上們很少搞什麼禁娼。大概他們也覺得“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有些太過分了。在我們“反封建”時,是不是連這麼一點人味都反掉了?

  這就是禁娼的虛偽,也是它的障眼法。19世紀以來,社會經常討論該不該禁娼,或者應該如何禁娼,卻偏偏不去討論:究竟什麼人才是娼。在上流社會所製造的幻象裡,似乎只有那些在貧民窟附近倚門賣笑的、在平民酒吧和公衆夜總會裡尋找顧客的女人才是妓女,而那些高級應召女郎、那些在封閉式VIP(大人物)俱樂部裡提供性服務的女人、那些大老板的“性秘書”卻統統不是妓女。

  雖然有不少學者在不斷地訴說著賣淫的真相,但是社會似乎總是喜歡把上層人士裡的買淫說成只不過是風流韵事或者性醜聞,總是不願意把它們跟“下九流”的平民的嫖娼等同起來。結果,在警察局裡充斥著貧寒的“野雞”,卻很少能見到那些“高檔貨”、“專用品”或者“性的交際花”。

  中國目前也是大抵如此。

  這是一種更為隱蔽的雙重性道德標准。一般人只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懲罰或者加重懲罰那些真正去找“野雞”的上層人士。但是這其實沒有太大的意思,因為,如果社會上層和富人的各式各樣的買淫活動都不算嫖娼,那麼他們根本就不會犯法。即使我們真的實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又能把他們怎麼樣?

  這就好比人們常說的:“偷別人一塊錢叫偷,偷國家一百萬叫貪污”。這兩者如果在罪行性質上仍然有區別,那麼貪污是永遠無法防止的。所以說,禁娼再徹底,最多也不過是查禁了下層的暗娼與嫖客,卻永遠無法禁止上層裡的買淫與賣淫,反而會使上層裡的狗男們有恃無恐、如魚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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