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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稅改革促地方債“自治” | |
http://www.CRNTT.com 2014-10-10 09:35:22 |
文章指出,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是地方債務“自治”最緊迫、最重要的問題。在財權的分配方面,中央應當充分考慮地方實際,給地方更多地讓利,盡可能地多給一些財權。在事權方面,則應當從財稅體制改革確定之日起,就有明確的界定,並確保以後再出現事權上劃或下劃的現象,必須同步上劃或下劃財權,且必須建立動態機制,而不是現在的一次性上劃或下劃財權。 要實現這樣的轉變,從中央來看,對地方政府的負債行為,必須建立嚴格的考核、評價和獎懲機制,凡是做得好的地方,要給予相應的專項基金獎勵。反之則應當予以嚴懲,以確保地方不敢再盲目和擅自負債。 文章表示,按照目前不少地方的經濟實力和償債能力,早已失去了維持債務平衡、保持社會穩定的條件。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再任憑地方無序舉債,將十分危險。中央下發加強地方債務管理的文件非常及時。但更需要做的,就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步伐,從源頭上解決地方只舉債、不償債,只花錢、不還錢,只看眼前、不顧長遠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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