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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更替後的環保新政

http://www.CRNTT.com   2015-05-05 06:41:13  


 
  不過,他也表示,基層環保執法仍存在諸多約束,首先是經費保障問題,要做到符合新《環保法》裡面所要求的取證力度還是有所不足。其次,依照相關法律,部分企業違法行為需要將企業定為重點污染源才能進行查處,但重點污染源名單的制定權是在市一級。在較發達地區,縣區級的工業企業比較多,需要將制定重點污染源名單的權力下放才比較好操作。

  “新《環保法》從總體上對有關政府和企業的作為以及他們相應的責任做出了一些規定,對企業的要求是更嚴格和具體了,但對政府和有關領導的法律責任寫得比較含糊,而政治責任在法律當中又不能多寫,所以,我認為對新法冠以‘史上最嚴’是不准確的。”曾多次參與《環評法》、《環保法》、“水十條”起草的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說,《環保法》不是適合於任何領域,適用於大氣的還得去找《大氣污染防治法》,適用於水污染的還得去找《水污染防治法》,環評的幾個要點雖然在新法中都規定了,比如未批先建查處、環評機構責任追究等,但是適用於環評的還有《環評法》和相關條例,與新法還存在“打架”的地方。

  “相應的法律准備還沒有完成,排污收費、環評、污染法、環境稅都要有一些相應的修改。包括一些原則性的大問題,比如在規劃當中,其他部門的審批應該把環評放到什麼樣的位置。”汪勁表示,光靠新《環保法》,很難使環保部門的權威性和執法有效性得到顯著提高,至於讓“紅頂中介”脫鈎之類的動作,只是一個“水裡按葫蘆”的做法,看起來更像是提高環保部的能動性和對中央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呼應,政策性和政治性的要求大於法律要求。最重要的是各項制度關聯實施,司法機關才能跟進,因而新法之下要有新的頂層設計。

環保部如何不再尷尬?

  如何撬動與地方政府、其他部門、央企國企的博弈格局也是“新政”必須面臨的問題。在以行政區劃和部門分工為基礎的環境監管體制中,環保部門長期處於弱勢地位,很難真正把其他部門協調起來。過去發生的一個典型事例是,天津市環保部門發布預警提示2013年12月22日至25日期間天津將出現重污染天氣,并發布Ⅲ級(黃色)重污染天氣預警,同時附長微博明確提出從23日零時起按照日期末尾數確定限行尾號,但天津交管部門稱消息發布太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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