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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復甸:調解機制同時保障台商與陸商的權益 | |
http://www.CRNTT.com 2015-08-16 00:08:52 |
李復甸表示,從兩岸的投資統計資料來看,台灣與大陸間的相互投資累積金額龐大且關係緊密;更重要的是,兩岸間之投資,已非台商對大陸的單向投資。兩岸間相互投資往來密切,對於兩岸關係發展具有正面意義。但從投資人立場而言,投資人雖然可利用投資當地的經濟競爭優勢而獲取利潤,但在冗長的投資過程中往往會遭遇在投資初期難以逆料之風險而發生糾紛。投資糾紛通常出現兩種類型:其一為P to P(Private to Private)投資爭議;其次則為P to G(Private to Government)投資爭議。 上述兩種糾紛在兩岸投資屢見不鮮,不僅台商在大陸投資經常遭遇;陸資企業赴台投資,同樣也有可能遭遇類似問題。2012年簽訂之兩岸投保協議,對於上述兩種類型之投資爭議均有明確規範。 兩岸投保協議明定以調解方式解決“投資補償”爭端,並且在協議附件,特別詳細規定了投資補償爭端調解的原則、程序、成立、補償方式、調解請求權的消滅、調解信息的使用限制、以及調解規定的通報等細節。 李復甸認為,鑒於兩岸相互投資已是長期發展趨勢,因此兩岸投保協議絕非單方面保障台商赴大陸投資之協議,而是兩岸間共同保障相互投資權益之重要共識,也因此兩岸有關部門及指定爭端調解機構有必要積極具體落實投保協議之投資補償爭端調解機制,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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