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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憲法路徑”與兩岸政治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16-12-11 00:09:02  


 
  兩岸憲法的“一中架構”分析

  考察並梳理兩岸憲法內涵中的“一中架構”,可以瞭解台灣和大陸各自對政治關係定位的法理狀態。就此,分別說明如後:

  (1)台灣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中架構”

  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1946年的制憲文本,另一部分是1990年後增修的文本。1946年“憲法”制定於南京,其本質為一中架構憲法,當無疑義。

  自1991年4月至2005年6月的14年間,“中華民國憲法”經過了七次增修。對比增修前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可以發現,增修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存在一些模糊之處,這使得台灣社會內部對增修後的“中華民國憲法”有不同的解釋。如謝長廷所言:“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中“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下:……”的部分,固然可以解釋為“統一的架構”;但對主張“台灣是‘主權國家’”者而言,該條文並非必然意味著“‘國家’要走向統一”,而是確立了當前是處於“未統一”的分立現狀。因此說,七次增修後的“中華民國憲法”,仍保持了“兩岸一中”的基本架構,但其“一中本質”卻被稀釋了。換言之,“中華民國憲法”雖經增修而在相當程度上已具本土特色,不過在其文本內涵上仍維持了“一中架構”,其理分析如下:

  其一,增修文本序言聲明:增修目的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因而並未在憲章的層次否定“一個中國”,也未否定“統一”,從法理角度而言,增修文本在“國家未統一”前具有臨時性;

  其二,“增修”文本雖然大量廢止1946年“憲法”的規定,但這種廢止大多以“不受限制”、“不適用”、“停止適用”等表述出現,並無一條被明令“廢止”,再結合整個“增修”的文本臨時性,1946年“憲法”被廢止的條文,在法理上只是在“國家未統一前”的“臨時廢止”。

  其三,增修文本本身亦體現了“一個中國”:首先,增修文本將“一個中國”分為“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對於選舉民意代表、直選領導人、“公民投票”等事項,都明確規定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進行,並沒有將“中華民國”和“自由地區”等同起來,至少能夠在“兩區”基礎上堅持“一國”;其次,增修文本在民意代表部分設有“‘全國’不分區”代表,雖然明確規定了“‘全國’不分區代表”在“自由地區”選舉產生,但代表的選舉產生方式和代表本身的“代表性”畢竟不同,通過“‘全國’不分區代表”彌補“全體中國”和“自由地區”之間的落差。綜上分析,台灣“現行憲法”並未將“中華民國”等同於“台灣”,至少從文本上讀不出這層涵義,而其“一中架構”在文本內涵上卻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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