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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中華民國憲法”的歷史癥結 | |
http://www.CRNTT.com 2017-08-14 00:10:41 |
考察台灣地區歷次“憲政改革”的具體內容可知,其對“中華民國憲法”的“增修”主要集中在對“中華民國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的變更和對兩岸關係的界定上。具體說來⑬,1)對1946年“憲法”中既有之“國民大會”與“五院”等公權力機關的許可權做出相應調整,從而使台灣地區政權組織形式突破了1946年“憲法”的“五院體制”,形成所謂“修正的雙首長制”;2)通過“凍省”,實現“省虛級化”,達到變更“國家結構形式”之目的;3)對“中央民意機關”的選舉範圍做出調整,以“大陸地區”和“自由地區”之劃分,確定以“自由地區選舉人”為基礎的選舉體制,實現對“總統”和“民意代表”的“直選”。儘管有學者將台灣地區“憲政改革”視為“中華民國台灣化”的起點⑭,但遍觀“增修條文”文本,1946年“憲法”所蘊含的“一中性”因素卻並未消失,“中華民國憲法”的“固有疆域”條款依然存在,“增修條文”明確規定其制定目的係“為因應國家統一之需要”,同時“增修條文”還做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的劃分,依然將大陸視為其“領土主權”範圍。 由是觀之,僅從“法統”角度看,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的對象,主要集中在通過對權力運行機制和權力來源的變動,彌合“中華民國憲法”之中的“全中國”與現實之中的“小台灣”之間的裂隙,實現對“專制法統”的破除。然而,“憲政改革”卻並未對“中華民國憲法”之中的“中國法統”做出實質性改變,仍將包括大陸和台灣在內的全中國,視為其效力範圍。因此,“憲政改革”的“法統”意義在於,它破除了國民黨當局強加在“中華民國憲法”之上的“專制符號”,卻並未因循所謂“台灣民主獨立”的邏輯,完全改變這部“憲法”之中的“中國符號”,從而為我們從這部“憲法”之中尋找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因素提供了可能。 因此,如果說大陸方面將“中華民國憲法”界定為“偽法統”標誌,那麼“憲政改革”之後的“中華民國憲法”的“偽法統”屬性已經隨著台灣地區政治轉型的實現而發生變化。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的過程,即伴隨著“中華民國憲法”所體現的“中華民國法統”意涵的變遷。“憲政改革”前,“中華民國憲法”的主要作用在於,以維護“中國法統”的方式,維護國民黨當局在台灣地區統治的“合法性”和彰顯其對全中國主權主張的虛幻“合法性”。從這個意義上講,在“憲政改革”之前,“中華民國憲法”仍然是《廢除六法全書指示》中所界定的“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是鎮壓與束縛廣大人民群眾的武器”,即“偽法統”“偽憲法”。而隨著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的展開,作為“專制法統”標誌的“萬年國大”走向終結,“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理作用也發生了變化,它所體現的已不再是國民黨長期主張的,“中國法統”與“專制法統”的聚合體,而是對台灣地區政治轉型事實的確認。可以說,“憲政改革”之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已自我消除了代表國民黨反動統治的“偽法統”因素,轉而成為台灣人民鞏固自身政治轉型事實的一種規範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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